國際在線遼寧頻道消息: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關乎所有人的生命安全,舉國上下齊心協力共渡難關,來勢洶洶的疫情也引發了許多法律問題。為幫助企業渡過難關,遼寧法理律師事務所全體律師放下其它工作,根據近期的免費諮詢熱線反映的熱點問題,整理出企業依法經營工作十大指導建議。
企業涉及的訴訟,訴訟時效要到了怎麼辦?
《民法總則》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對於訴訟時效即將屆滿的債權,依據《民法通則》第194條規定,應在本次疫情導致的不可抗力障礙消除後的六個月內提起訴訟。
政府因疫情封城封小區,無法上班能被解雇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國務院、省政府決定封城或隔離,應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不得以在疫區被封鎖、隔離為由解除與被封鎖、隔離者的勞動關係。
被隔離期間不能上班算作曠工嗎?企業還能給工資嗎?
2020年1月2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規定:不算曠工。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對於被確診患上新冠肺炎的員工,其醫療期內享受醫療期待遇,即企業需要支付病假工資。對於被隔離觀察、被採取隔離措施或者被採取其他緊急措施的員工,根據規定,亦應同樣享受上述工資待遇。
超市、商場等保障性企業職工在春節延長假期和延遲復工期都上班,工資怎麼支付?
《勞動法》規定:春節3天法定假期3倍工資,延長假期期間: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業不能安排補休的,雙倍工資。2月3日至2月7日,此期間保障性企業員工提供正常勞動的,屬於其正常工作日按照雙方約定足額支付工資。2月8日至2月9日屬於休息日,保障性企業員工提供勞動的,企業按照休息日加班支付員工勞動報酬。
非保障性企業2月3日至2月9日延遲復工期間的工資怎麼支付?
《遼寧省工資支付規定》:2月3日至2月9日延遲復工期間不屬於勞動法項下的法定節假日抑或休息日,應按停工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因履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職責死亡或被傳染,能算工傷嗎?
《傳染病防治法》和2020年1月2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如企業公益性捐贈反悔,撤回不捐了行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企業不可以隨意撤銷公益性捐贈。
勞務派遣員工隔離醫療期間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的,派遣員工能被退回派遣公司嗎?這期間工資誰給支付?
《勞動合同法》規定:派遣員工因疫情不能提供勞動,用工單位不能將勞務派遣員工退回至派遣公司。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期間的工資等參照用工單位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相關待遇執行。
疫情期間企業和員工因違法犯罪可能被刑法懲處的犯罪有哪些?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四條),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第一百四十條),生産、銷售假藥罪(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産、銷售劣藥罪(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産、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第一百四十五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第一百六十八條),虛假廣告罪(第二百二十二條),非法經營罪(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款),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條),職務侵佔罪(第二百七十一條),挪用資金罪(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特定款物罪,(第二百七十三條),妨害公務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三款),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一款),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條),非法行醫罪(第三百三十六條),貪污罪(第三百八十二條),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四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第三百九十七條),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第四百零九條)等。
企業著急生産經營自行決定提前開工行不?
依據法律規定,延遲復工的文件屬於在疫情特殊時期的各地政府所採取的緊急措施,相關文件屬於行政規範性文件,具有普遍約束力,各用人單位應該執行,不得在延遲復工期內隨意組織提前復工。擅自復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及《刑法》規定將面臨行政處罰、刑事責任。(文 肖晗 王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