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6號)
《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由瀋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20年2月14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2月14日
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
(2020年2月14日瀋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堅決打贏疫情防控的人民戰爭、總體戰、阻擊戰”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決策部署及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全力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落實最嚴格的防控措施,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社會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疫情防控工作實際,作如下決定:
一、本市疫情防控工作,堅決貫徹堅定信心、同舟共濟、科學防治、精準施策的總要求,採取最嚴格的防控措施,把區域治理、部門治理、行業治理、基層治理、單位治理有機結合起來,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切實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學性、針對性、及時性和有效性。
二、市和區、縣(市)設立的疫情防控工作機構,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疫情防控工作。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全面依法履行職責,加大資金保障力度,逐級落實疫情防控工作責任,建立健全各級防護網絡,形成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防控體系,外防輸入、內防擴散,全力做好疫情監測、排查、預警、防控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統一部署,組織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採取針對性防控措施,做好有關疫情防控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服從政府統一指揮,落實相關防控措施,協助做好疫情防控宣傳教育、健康告知、人員往來情況摸排、人員健康監測等工作,及時收集、登記、核實、報送相關信息。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鼓勵、支持志願服務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志願者科學有序地開展疫情防控應急志願服務工作。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關於疫情防控的規定,服從本地區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和管理,發現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與患者密切接觸者以及其他需要開展醫學觀察、隔離治療人員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對本單位落實各項疫情防控措施負有主體責任,應當強化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對重點人員、重點群體、重要場所、重要設施實施嚴格管控,加強健康監測,發現異常情況時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四、在本市居住、工作、學習、旅遊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疫情防控義務:
(一)服從、配合、協助疫情防控的指揮和安排,依法接受調查、檢驗、隔離等防控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二)出現發熱、咳嗽等症狀時,及時前往就近設置發熱門診的醫療機構就醫,第一時間向居住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報告,並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與確診患者、疑似患者有過密切接觸或者從疫情重點地區返(來)沈人員應當主動向居住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報告健康狀況,按照政府有關規定進行集中或者居家醫學觀察,並服從管理;
(四)了解疫情防護和相關健康教育知識,嚴格遵守在公共場所佩戴口罩的規定,減少外出活動,不參加聚會和集體活動;
(五)注意環境和個人衛生,不食用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五、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不與本市地方性法規基本原則相違背的前提下,在醫療衛生、防疫管理、隔離觀察、道口管理、交通運輸、社區管理、市場管理、場所管理、生産經營、勞動保障、市容環境等方面,就採取臨時性應急管理措施,制定政府規章或者發佈決定、命令、通告等,並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六、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式向本行政區域內單位或者個人徵用疫情防控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要求相關企業組織相應的疫情防控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生産、供給。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向被徵用的單位或者個人發出應急徵用憑證,並依法予以歸還或者補償。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與疫情防控、應急救援有關的慈善捐贈活動的規範管理,確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監督全過程透明、公開、高效、有序。
七、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疫情報告制度,不得緩報、漏報、瞞報、謊報,保障疫情數據信息規範使用,保護個人隱私安全,防範網絡安全突發事件。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公益宣傳,普及疫情防控知識,宣傳解讀政策措施,推廣防控工作經驗做法,在全社會營造堅定信心、全民抗擊疫情的良好氛圍。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疫情的虛假信息。
八、市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具備救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救治任務。相關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診療標準和治療要求,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全部收治,全力提高治愈率,降低感染率和病亡率。同時,應當特別注意做好醫護人員的防護,確保醫護人員安全。
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有關要求,統籌做好返工、返校、返崗工作,及時制定企業復工工作導則和支持企業應對疫情影響的舉措,推進本市企業有序復工復産。同時,強化生産儲備、統籌調配物資,保障防控救治需要,多措並舉保障市場供應和物價穩定。鼓勵支持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在疫情防控期間通過互聯網等信息技術開展網上辦公、遠程辦公和居家辦公。
十、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統籌抓好改革、發展、穩定各項工作,統籌推進經濟社會發展各項任務,統籌做好“六穩”工作,採取扶持企業生産經營的政策措施,主動為企業解決困難,保障經濟平穩運行和社會和諧穩定。
十一、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疫情傳播的隱患和風險,有權舉報違反本決定的其他情況,有關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調查處理。
十二、行政執法部門應當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定,加強社會治理、治安管理、市場監管等工作,對於違法截留防疫物資、挖道堵路、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産品和民生商品價格等行為依法從重處理,保障正常生産生活秩序。
十三、監察機關應當對疫情防控工作中不擔當、不作為、亂作為以及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依規依法追責問責。
十四、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應當積極履行職責,依法處理各類因疫情和疫情防控産生的民商事糾紛,對暴力傷醫、制假售假、非法經營、造謠傳謠等違法犯罪行為嚴厲打擊,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為疫情防控及時提供司法保障。
十五、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服從市人民政府發佈的決定、命令和有關部門發佈的通告,拒不接受防疫防控措施,擾亂疫情防控秩序、醫療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市人大常委會和各區、縣(市)人大常委會應當採取多種有效方式,加強對疫情防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
各級人大代表應當充分發揮密切聯繫群眾的優勢,匯集、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有關方面落實疫情防控的各項工作,齊心協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在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中發揮模範帶頭作用。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