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沈撫新區住建局、審批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支持企業穩妥有序推進房屋建築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開復工,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服務保障
(一)各市住建部門應為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項目開復工提供優質高效服務。加強疫情防控期間市場人工、材料、機械價格監測,加強對疫情防控期間工程造價的指導和服務。加強現場安全指導服務,對申請辦理恢復安全生産監督手續的項目,主動靠前服務、加快現場核查,積極指導幫助企業開展隱患排查,落實現場安全管理措施。
(二)幫助建築業企業做好防疫物資保障,主動向本地防疫指揮部彙報工程項目開復工面臨的物資需求,商請有關部門拓寬渠道,幫助解決防疫物資嚴重不足問題。協調衛生部門對項目的防疫工作進行指導培訓。協調交通部門幫助解決勞務人員和建築材料、機械的運輸問題,保證人流、物流暢通。
二、加快手續辦理
(三)加快重點建設項目招投標、施工許可等環節審批速度,通過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建立綠色通道,加快推行網上審批。對涉及保障城市運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以及其它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項目,全面推行網上投標開標,其他項目穩步推進;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採取視頻踏勘、郵寄辦理等模式,實行“告知承諾”、“容缺辦理”。
(四)疫情期間,企業申報安全生産許可證業務,無需再將申報材料原件提交各市住建部門核對,只需上報電子申請材料和材料真實有效的承諾即可。安全生産許可證以及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過期的,可按延期辦理。
三 、明確雙方責任
(五)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已構成不可抗力,由此造成的損失和費用增加,合同有約定的嚴格按照合同執行,合同沒有約定的,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中第9.10條不可抗力規定的原則,由發承包雙方分別承擔。因為疫情順延合同或終止合同的,應免除施工企業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違約責任。
四、科學調整施工工期
(六)受疫情影響不能復工或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的工程項目,允許按照《合同法》及《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不可抗力的相關規定進行順延,具體延長期限由雙方協商後重新確定,並由甲乙雙方簽訂補充協議。
五、合理分擔防疫成本
(七)疫情防護費用:建設工程在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間施工的,應加強防護措施,保證人員安全,防止疫情傳播,施工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疫情防控規定組織施工。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間所需的口罩、手套、防護服、酒精、消毒水、體溫檢測器等疫情防護費用,隔離措施費用,及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相關部門要求,由工程項目施工方投入的負責疫情防控措施管理和落實專職人員所需費用,由發承包雙方按實簽證,計入工程造價, 並確保疫情防護費及時足額支付。
(八)人工、材料及機械設備價格調整:因疫情影響,導致人工、材料及機械設備價格波動,發承包雙方應根據我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相關規定,結合實際,簽訂疫情期間價格調整的補充協議,約定價格調整的範圍、幅度等內容,作為工程造價計價調整依據。
(九)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後,已簽訂合同但尚未實施的工程應合理考慮疫情對工程項目的影響,發承包雙方應根據實際情況,協商是否簽訂補充協議。已發出招標文件但尚未開標的工程,發包人應對已發生疫情影響事項和可預見疫情影響事項的各種因素,及時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補遺、完善,發包人應明確疫情防控對工程價款確定、支付、調整等相關合同條款。
六、穩定務工人員隊伍
(十)各市住建部門要專題研究解決用工短缺問題,幫助建築業企業早做人員儲備,加快辦理各項手續成立新的勞務企業,組織施工企業與勞務企業對接。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暫定3個月(終止時間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根據省疫情防控指揮部統一部署另行通知)。已完成竣工結算的工程,不適用本通知。
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