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遼寧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遼寧省防範和處置金融風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條例》旨在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的重要講話精神,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及有關部門關於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政策文件和措施,圍繞實際工作中存在的金融風險防範和處置責任邊界不明晰、協調機制不完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缺乏必要的監管依據和手段等問題,進一步明確防範和處置金融風險的政策措施及各方職責。
《條例》著眼于建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協作、密切配合、依法處置”的防範和處置金融風險的工作新格局,分五章,共計三十條。
《條例》明確了各方面在防範和處置金融風險中的責任。《條例》規定:金融機構、地方金融從業機構承擔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主體責任;中國人民銀行派出機構承擔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責任;國務院銀行保險業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承擔對金融機構的風險防範監管責任和處置責任;省、市、縣政府承擔屬地風險處置責任和維穩責任;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承擔對地方金融從業機構的風險防範監管責任和處置工作;網絡信息管理、公安、財政、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金融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根據省政府的授權加強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行業管理和指導,負責開展風險處置。
《條例》建立了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在防範和處置金融風險中的協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條例》明確:省政府應建立防範和處置屬地金融風險協調機制,組織駐遼金融管理部門、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等,定期分析金融動態,增強金融風險預判能力。建立風險防範信息共享機制,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加強與所在地駐遼金融管理部門的信息溝通和協調,對金融風險進行實時監測、識別和預警,提高金融風險防範能力。省、市、縣政府應建立金融風險防範和化解工作機制,加強與駐遼金融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及時穩妥處置各類金融風險。
《條例》強化了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處罰措施。《條例》規定:地方金融從業機構不履行風險防範業務規則和管理制度的,由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視情節輕重,對其實施約談、限期整改,並依法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工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嚴格依法依規進行處理。(記者 趙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