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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新建小區綠地率不得低於30%

2019-12-03 12:46:56 | 來源:重慶日報 | 責編:石麗敏

  原標題:新建小區綠地率不得低於30%

  近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重慶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於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條例》加強了規劃控制,加大了保護力度,並補充完善了建設項目附屬綠地的綠地率指標,將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確定的綠地率納入強制性內容,要求新建居住項目的綠地率不低於30%。

  重點加強規劃控制

  將綠地率納入強制性內容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常委會法制工委主任鄧炳國在解讀《條例》時表示,本次修訂按照國家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和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結合重慶山水城市特點和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的具體實踐,重點從加強規劃控制、規範建設程式和強化保護管理等方面進行了修改。

  《條例》強化了園林綠化指標的剛性約束,明確要求將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的綠地率納入強制性內容。《條例》第十五條要求,新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建設附屬綠地,其中居住項目不低於30%,拆除重建的城市更新居住項目不低於25%;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項目不低於35%;商務設施項目不低於25%,商業設施項目不低於10%;道路與交通設施項目不低於20%。

  明晰永久綠地概念

  要求在顯著位置立告示牌

  《條例》還明晰了永久保護綠地的概念,即“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為主要存在形態,符合城鄉規劃,生態功能、服務功能突出,具有長期保護價值的綠地”,並規定城市生態公園應當確定為永久保護綠地。

  《條例》要求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自然資源部門確定永久保護綠地,向社會公佈,並在永久保護綠地的顯著位置設立告示牌。

  增加立體綠化規定

  立體綠化可折算為附屬綠地面積

  鄧炳國表示,為更好體現山城特色風貌,增加綠化的層次感,塑造重慶城市形象,同時解決實踐中部分項目受客觀條件限制難以達到規定綠地率的問題,《條例》增加了開展立體綠化的相關規定。

  《條例》第十八條要求,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的,應當對平屋頂實施綠化。高架橋路、護坡、堡坎、軌道立柱、隧道口、崖壁、擋墻以及大型環衛設施等市政公用設施,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實施立體綠化。《條例》也鼓勵在辦公樓、居民住宅樓等建築上實施多種形式的立體綠化建設。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新建建設工程項目實施立體綠化的,立體綠化面積可以按照比例折算為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地面積。立體綠化鼓勵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強化閒置土地綠化

  明晰綠化的直接責任人

  此前,城市建成區部分長期未開發土地長滿雜草,甚至堆放垃圾的現象受到廣泛關注,不少人認為這影響了市容市貌。因此,《條例》強化了對閒置土地、儲備土地的管理。

  《條例》新增了“城市建成區適宜綠化的閒置土地和儲備土地應當進行簡易綠化”的規定,明確了土地使用權人、建設單位、土地儲備機構是對閒置土地和儲備土地實施簡易綠化的直接責任人。

  《條例》同時規定,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簡易綠化的,土地使用權人、建設單位、土地儲備機構應當予以配合,並增加了未按規定進行簡易綠化的相應法律責任。

  突出鄉土植物運用

  園林綠化項目採用比例應超70%

  《條例》對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的方式和效果也作了相應規定,提出應當注重植物造景,突出色葉植物、花卉植物運用,提高綠化、彩化、香化、美化水準,植物種植面積應當不低於其綠地總面積的80%。園林綠化項目採用鄉土植物的比例應當不低於該項目綠地植物總量的70%。

  “此外,按照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工作要求,《條例》還對建設審批流程進行了優化。”鄧炳國表示,《條例》進一步下放了建設項目附屬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的審查權限,取消了樹木修剪的審批,同時強調了對市場主體的監管,要求開展企業誠信評價管理等內容,實現了從重建設到建管並重的轉變。(記者 顏若雯 實習生 劉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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