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失信被執行人“老賴” 不侵權

2019-06-19 10:16:31|來源:經濟參考報|編輯:于明彤

  因認為岳某某網上轉發侵權視頻及發佈侵權言論,使自己被冠以“教科書式耍賴”的稱號,黃某某將岳某某及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訴至法院。6月18日,案件在北京互聯網法院開庭宣判,法院認為黃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判決駁回原告黃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眾所週知,“老賴”是人們對失信被執行人的通俗稱呼。通過互聯網媒介稱呼失信被執行人為“老賴”不構成侵權的判決,無疑樹立了這樣一個導向,即人們有權對失信、違法、不道德行為進行批評和譴責,以督促其改正錯誤,推動社會文明進步。

  俗話説,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有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是對法律嚴肅性和司法權威的蔑視,也是對社會公德和他人權益的踐踏。如果不對老賴施加必要的懲戒,無疑會讓失信人從其失信和耍賴中獲利,無形中助長背信棄義的不良社會風氣,加大社會運轉成本,增加交易和交往風險。對此,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了針對老賴的各種懲戒制約措施,如限制出境、限制消費、公開曝光、限制從事特定行業、罰款、拘留、判處刑罰等。實踐中,一些法院還創新性地推出為老賴定制彩鈴、在朋友圈進行曝光、懸賞執行、利用公共場所的大螢幕予以曝光等措施。

  這些措施中,有的對老賴的人身和財産進行限制,有些對老賴的名譽進行了貶低。可以説,這樣做既有合法性,又有合理性,也契合公眾的樸素認知和對是非對錯的評判標準。拒不執行生效裁判既失德又違法,作為執法、司法機關,有義務對其進行制裁並給予否定性評價,而任何公民均有權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譴責。對違法失信人的權利給予一定的限制和剝奪,體現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也符合公序良俗和主流價值觀。否則,如果欠債不還的老賴可以逍遙自在,不受任何拘束,社會也將陷入人人向惡、誰無賴誰得利的叢林法則。

  通過網絡平臺對失信被執行人冠以“老賴”或“教科書式耍賴”未侵犯老賴權利。相反,這能督促其儘快履行義務,自行消除聲譽上的不良影響。以裁判的形式確認稱呼失信被執行人為“老賴”不侵權,給監督者吃了定心丸,並能形成倒逼作用,讓潛在的賴賬者看到失信行為將陷入人人喊打、聲名狼藉的圍剿中,進而主動履行義務,減少失信行為。(史洪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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