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構建跨境數據流動治理體系

2020-08-03 09:27:01|來源:國際商報|責編:馮實

  在以數字驅動的全球化新時代,互聯網的全球擴張及其對數據流日益增長的需求,正在改變世界經濟和國際貿易的傳統形態,使數字産品和服務成為主要輸出品,數據全球化正成為推動新一輪全球化的新增長引擎。其間,數字貿易的基礎恰是跨境數據流動及相關服務。

  圍繞“數據主權”,出於對數據資源的保護、國家安全的需要以及防止行政權、司法權落空等目的,跨境數據流動所涉及的“跨境數據傳輸”“數據本地化存儲”“數據隱私保護”等重大議題的國內監管與國際規則制定呈現新趨勢和新特點,可能演變為一場新的國際經貿博弈。

  7月26日,由華夏新供給經濟學研究院、北京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會主辦的2020年第二季度宏觀經濟形勢分析會在北京舉行。中國新供給經濟學50人論壇副秘書長、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美歐所首席研究員張茉楠在會上發表《數字主權下的全球跨境數據流動規則博弈》的主題演講時建議,中國應加強跨境數據流動與數字治理,探索適合中國國情與發展道路的跨境數據流動治理框架體系,強化規則主導權。

  張茉楠認為,當前,全球數據跨境流動呈現出三個主要趨勢。

  首先,跨境數據流動與數字服務貿易呈現“有限性特徵”。一些國家出於數據隱私保護、國家主權的完整性以及國家安全利益等公共政策目標考慮,不同程度地對跨境數據流動加以政策或法律法規的限制。無論在多邊的WTO、G20框架內,還是在雙邊自由貿易協定中,跨境數據流動無不呈現“有限”特徵,“本地化”的訴求也從未消失。經合組織(OECD)開發的數字服務貿易限制性指數顯示,中國、印度尼西亞、南非、巴西、印度、俄羅斯等非OECD國家限制指數偏高,瑞士、澳大利亞、美國、挪威等OECD國家限制指數偏低。

  其次,對涉及國家安全利益的數據採取“靈活化”對策。鋻於個人數據與重要敏感數據涉及的風險和所需保護的權益各有不同,許多國家都在嘗試分級分類監管的方法,通過靈活多樣的監管模式確立寬嚴不同的數據跨境流動管理政策。如法國規定政府管理、商業開發、稅收數據需要本地存儲;澳大利亞明確禁止與健康醫療相關的數據出境;美國不允許屬於安全分類的數據存儲在任何連結公共雲數據中,特別是對公民敏感數據,美國的安全審查標準不低於歐盟。

  最後,圍繞數據主權與“長臂管轄權”博弈呈現加劇化態勢。近年來,各國圍繞網絡空間的戰略博弈與數據資源的爭奪日益激烈。美歐數據主權戰略屬於“進攻型”,通過“長臂管轄”擴張其跨境數據執法。中國、俄羅斯等新興經濟體的數據主權戰略為“防守型”,通過數據本地化解決數據治理與本地執法問題。因此,“長臂管轄”在允許跨越一國傳統地域主權限制獲取境外數據的同時,也加劇了與他國關於數據管轄權和執法權間的衝突。

  針對中國跨境數據流動國際合作機制相對滯後的現狀,張茉楠在推進中國跨境數據相關制度建設和頂層設計方面提出了如下建議:

  首先,推進分級分類分區域跨境數據流動的監管制度。可考慮對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數據及關鍵基礎設施建立分級管理制度、跨境數據流動合同監管制度、安全風險評估制度;成立專門的數據保護監管機構,構建跨境數據流動的系統化制度安排,對涉及網絡數據蒐集、存儲的企業進行審查和管理,針對涉及跨境數據流動的企業建立專門的審核機制;對行業內重要數據或者BAT等大型互聯網公司率先開展數據出境管理實踐;可考慮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上海臨港新片區等區域內先行先試,探索設立數字自由貿易港,加快制度型創新。

  其次,構建完善的跨境數據流動管轄與信任體系。中國可效倣並依據具體場景適當延長“長臂管轄”的適用範圍,制定出臺重要數據出境的管理框架,為重要數據的保護、管理、利用完善政策環境。此外,可借鑒歐盟模式,考慮建立“白名單制度”,對相關國家實施個人信息保護及跨境數據流動的對等措施。

  再次,將跨境數據流動嵌入國際貿易投資協定中。鋻於各國在短期內無法形成相互協調的全球跨境數據流動政策體系,中國的跨境數據流動政策應以自貿談判為契機,深度嵌入雙多邊貿易協定。如在RCEP、中日韓FTA等多雙邊貿易談判中增加數據跨境流動的談判內容,積極與重要貿易夥伴國達成數據流動認證協定,促進數據合法有序流動。特別是應著力推進“一帶一路”合作框架下的數據流通的協議和標準,促進數字互聯互通,構建數字空間命運共同體。

  最後,推動建立跨境數據流動的全球治理框架。跨境數據流動具有天然的“全球屬性”,構築數據跨境流動的規則體系必須立足於全球視野。儘管目前已商定了相關的國際標準或範本,但不同國家的模式及執行方式存在很大差異,需要加快探索建立國際執法協作機制以及面向未來的全球數字貿易規則及數字治理框架。(國際商報記者 湯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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