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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一家保險公司賣車險送油卡被罰30萬

2017-08-11 15:35:14 | 來源:華龍網 | 編輯:劉詩揚 | 責編:石麗敏

  原標題:重慶保監局開出三張罰單 一家保險公司賣車險送油卡被罰30萬

【民生 列表】重慶一家保險公司賣車險送油卡被罰30萬

重慶保監局官網截圖

  華龍網訊 車主們知道嗎?賣車險送油卡屬於違法,日前,就有一家保險公司因為這種行為被保監局開罰單,記者獲悉,重慶保監局日前開出3張罰單,一家賣車險送油卡,另外兩家則存在報假賬現象。

  人保財險重慶電商部賣車險送油卡 罰款30萬

  8月10日,重慶保監局官網公開了3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重慶3家産險公司因違法違規被監管部門查處。

  “渝保監罰〔2017〕1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分公司電子商務營業部(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重慶電子商務部)于2017年3月在電網(直)銷渠道開展車險家用車行銷活動,要求重慶轄區內各分(支)公司、營業部于2017年3月6日至2017年3月17日執行家用車行銷活動方案,活動內容包括承諾向投保人贈送商業車險保費一定比例的國通儲油卡。

  人保財險重慶市分公司及部分分支機構于2017年3月6日至2017年3月17日行銷活動期間,針對電網(直)銷渠道家用車,按照此方案向投保客戶贈送油卡,承保家用車商業車險合計4605筆,贈送油卡金額合計6460550元。 

  重慶保監局認為,時任人保財險重慶電子商務部總經理皮長明對上述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違法行為承擔直接主管責任。

  人保財險重慶電子商務部上述行為違反《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重慶保監局決定對人保財險重慶電子商務部罰款30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決定對皮長明警告並罰款9萬元。 

  太保財險渝中支公司虛假報銷 罰款20萬

  此外,在重慶保監局公開的“渝保監罰〔2017〕1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中顯示,2017年1月9日至2017年3月22日,中國太平洋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渝中支公司(以下簡稱太保財險渝中支公司)虛假報銷業務及管理費用共計65筆,涉及金額301837元,主要用於客戶維護、業務拓展等方面。 

  保險監管部門認為,時任太保財險渝中支公司總經理鄭傑對上述虛列費用的違法行為承擔直接主管責任。

  太保財險渝中支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重慶保監局決定對太保財險渝中支公司罰款20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該局決定對鄭傑警告並罰款4萬元。

  陽光財險渝中支公司虛假報銷 罰款15萬

  重慶另一家因違法被查處的保險公司是陽光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渝中支公司(以下簡稱陽光財險渝中支公司)。

  在重慶保監局公開的“渝保監罰〔2017〕1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中顯示,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陽光財險渝中支公司虛假報銷租車費用共計17筆,涉及金額175328.23元,會計科目:業務及管理費-財産使用費用-車輛使用費-車輛租賃費。

  上述報賬涉及到的車輛實際均為該公司員工自有車輛,虛假報銷的資金由公司三個業務團隊實際使用,主要用於車商渠道維護、車險業務市場開拓。

  重慶保監局認為,時任陽光財險渝中支公司總經理劉安翔對上述虛列費用的違法行為承擔直接主管責任。

  陽光財險渝中支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重慶保監局決定對陽光財險渝中支公司罰款15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該局決定對劉安翔警告並罰款2萬元。

  對於上述3家保險公司因違法行為被處罰,重慶保監局表示,當事人如對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首席記者 佘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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