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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損害生態環境應承擔賠償責任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這一方案的出臺,標誌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已從先行試點進入全國試行的階段。
《方案》指出,2015年,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中辦發〔2015〕57號),在吉林等7個省市部署開展改革試點,取得明顯成效。為進一步在全國範圍內加快構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在總結各地區改革試點實踐經驗基礎上,制定本方案。2015年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廢止。
《方案》的總體要求和目標是,通過在全國範圍內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進一步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形成相應的鑒定評估管理和技術體系、資金保障和運行機制,逐步建立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到2020年,力爭在全國範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範、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方案》強調,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要堅持依法推進,鼓勵創新;環境有價,損害擔責;主動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眾監督的原則。
《方案》明確了什麼是生態環境損害並例舉了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情形,並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工作內容、保障措施等作了規定。
《方案》都明確了哪些內容?
造成損害不賠償可以強制執行
《方案》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包括清除污染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等合理費用。鼓勵各地區開展環境健康損害賠償探索性研究與實踐。
同時確定,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國務院授權省級、市地級政府(包括直轄市所轄的區縣級政府,下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應當制定生態環境損害索賠啟動條件、鑒定評估機構選定程式、信息公開等工作規定,明確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林業等相關部門開展索賠工作的職責分工。建立對生態環境損害索賠行為的監督機制,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相關部門或機構的負責人、工作人員在索賠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開展賠償磋商。對經磋商達成的賠償協議,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司法確認的賠償協議,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磋商未達成一致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
經磋商或訴訟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義務人應當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賠償義務人無能力開展修復工作的,可以委託具備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賠償義務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其賠償資金作為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同級國庫。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結合本區域生態環境損害情況開展替代修復。
此外,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要對磋商或訴訟後的生態環境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款項使用情況、生態環境修復效果要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如何保障《方案》順利實施?
各省(區、市)每年報送工作情況
《方案》指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黨委和政府要加強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統一領導,及時制定本地區實施方案,明確改革任務和時限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成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省級、市地級政府指定的部門或機構,要明確有關人員專門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國家自然資源資産管理體制試點部門要明確任務、細化責任。
吉林、江蘇、山東、湖南、重慶、貴州、雲南7個試點省市試點期間的實施方案可以結合試點情況和本方案要求進行調整完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2019年起,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情況送環境保護部匯總後報告黨中央、國務院。
同時,環境保護部會同相關部門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修復效果後評估等業務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檢察工作。司法部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管理工作。財政部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工作。國家衛生計生委、環境保護部對各地區環境健康問題開展調查研究或指導地方開展調查研究,加強環境與健康綜合監測與風險評估。
由國家建立健全統一的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標準體系。還要做好經費保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安排。
此外,鼓勵公眾參與。邀請專家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參加生態環境修復或賠償磋商工作。依法公開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賠償、訴訟裁判文書、生態環境修復效果報告等信息,保障公眾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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