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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植物檢疫條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12-06 10:31:25 | 來源:重慶日報 | 編輯:歐平淑 | 責編:石麗敏

  原標題:《重慶市植物檢疫條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發生植物疫情應當在一年內基本消除

  近日,重慶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新通過的《重慶市植物檢疫條例》進行了解讀。條例明確了植物疫情消除的時限,規定新發生疫情應當在一年內基本消除,原有疫情應當明確基本消除時限並採取有力措施逐年減輕。

  重慶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山介紹,條例規定,發生植物疫情後,重慶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啟動應急預案,制定消除計劃。新發生疫情應當在一年內基本消除;原有疫情應當明確基本消除時限,採取有力措施逐年減輕。同時,條例還規定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疫情消除情況,並向社會公佈。

  張山表示,由於《重慶市植物檢疫條例》出臺時間較早,限于當時經濟和社會發展水準,所設置的罰款額度較低,使得相關的違法成本太低,起不到應有懲戒作用。為此,《條例》加大了無有效植物檢疫證書或者證物不符調運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産品,承運植物、植物産品無有效植物檢疫證書或者證物不符的,所有者或者經營者逾期不除害處理等情形的處罰幅度。

  其中,無有效植物檢疫證書或者證物不符調運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産品,補檢合格的,由植物檢疫機構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補檢不合格的,由植物檢疫機構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承運植物、植物産品無有效植物檢疫證書或者證物不符的,由植物檢疫機構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所有者或者經營者逾期不除害處理的,由市、區縣(自治縣)植物檢疫機構對個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該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記者 顏若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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