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網絡支付管理辦法擬徵求意見

2015-11-18 16:15:06|來源:財新網|編輯:曲金娜

新版網絡支付管理辦法擬徵求意見

資料圖:支付寶標誌。 井韋 / 東方IC

  【財新網】(記者 張宇哲)財新記者獲悉,備受支付行業關注的新版《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已完成新一輪的業內討論,將很快挂網對外公開徵求意見,目前央行支付司正對此文件走挂網公示的內部程式。

  這已是針對網絡支付的第三版草案。

  新版草案在制定原則上仍延續原有管理思路,即對互聯網支付的定位為小額,是傳統金融機構的補充,通過限制賬戶額度的辦法,使得第三方支付賬戶的資金規模可控,但在額度和管理方向上較前版草案已大大放寬。

  與此前版本最大的不同是,對個人網絡支付賬戶,不再對資金用途進行分類,不管是資金用途是轉賬匯款還是消費,設定了支付賬戶的往來資金額度上限為一年10萬元,超過10萬元的仍需通過銀行賬戶轉賬。

  此前第一版本草案曾于2012年1月面向社會公眾徵求過一輪意見,此後互聯網支付勢頭蓬勃發展,央行經過二年的觀察期,于 2014年1月再次進行修改和補充,但未料其中增加的限制條款引起一些支付機構的很大反彈。爭議最大的一個限制條款,就是上一版草案中設定的限額管理——“個人支付賬戶轉帳單筆金額不得超過1000元,同一客戶所有支付賬戶轉賬年累計金額不得超過1萬元。個人支付賬戶單筆消費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同一個人客戶所有支付賬戶消費月累計金額不得超過1萬元。超過限額的,應通過客戶的銀行賬戶辦理”。

  此次新版草案不再對通過網絡賬戶轉賬和消費進行分類,一舉將網絡賬戶的上限額度提高到10萬元。按傳統銀行的概念,這已經不能算是小額了。

  但央行的大原則並未變。通過限額將手機支付、第三方支付限定在一定額度的支付範圍內,大額支付仍需走銀行,因為銀行受到嚴格的金融監管和承擔反洗錢的義務。

  接近央行人士對此解釋稱,此舉目的是兩個,一個是避免第三方機構的資金賬戶沉澱資金過高,以防範風險,畢竟第三方機構並非存款賬戶,也未按照存款類機構約束管理,賬戶上限額度越大,第三方支付機構上繳備付金的壓力也越大。目前支付寶賬戶沉澱資金規模已達數百億元,但備付金並未按照央行有關備付金管理的規定足額繳納。支付寶目前註冊資本金僅10億元。

  此外,新版草案也放開了對機構的網絡結算賬戶的額度管理,更多側重於個人賬戶資金的權益保護。“因為機構的自我保護和風險意識大於個人,所以重點是對個人賬戶資金的監管”。前述人士稱。

  新版草案加強了對個人金融消費者的保護措施。做為對金融消費者的基礎教育,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加強對個人客戶的信息透明和風險揭示,即開戶時要對客戶明示並讓客戶確認“網絡賬戶和銀行賬戶的區別”。

  同時與央行對銀行電子支付的監管規則一致,新版草案要求,如果網上支付不採用數字證書、電子簽名等安全認證方式的,單筆金額不應超過1000元,每日累計金額不應超過5000元。央行曾于2005年10月底,頒布了針對銀行的網絡支付業務管理的“電子支付一號文”,一直沿用至今。

  也就是説,“不能僅僅憑密碼或動態碼就完成交易,網上大額交易完成支付必須要用數字證書或電子簽名,額度在十萬元範圍內支付機構自己定。”前述人士表示。

  在業內人士看來,相對於上一版草案,前述措施的放開尺度不算小。一位大行電子銀行部人士告訴財新記者,在由第三方機構認證的支付方式,特別是通過第三方機構完成交易的資金,脫離了銀行體系監管,銀行的單筆支付額度放開到5萬元以上的很少。

  據財新記者了解,支付寶有關人士對此保留看法,認為不應對網絡賬戶設置限額,應由消費者自己設定支付上限。

  有大行人士則認為,支付寶這一想法在現實中是不切實的。“如果讓客戶自己設定限額,中國的信用環境、金融消費者風險意識,都不適合;從銀行自己蒐集的風險案件看,十個人中至少九個人對網絡風險是識別不了的;比如詐騙電話或詐騙短信、非法集資的案例比比皆是,這些風險事件都是消費者自己選擇的結果,從中國目前個人消費者的風險意識水準看,銀行也不可能完全讓個人客戶自己設定上限,把風險都轉嫁給客戶個人”。

  這位大行人士表示,銀行會根據支付場景的不同安全級別,給予客戶支付限額不同,即隨著風險程度的不同限額不同。比如U盾安全性最高,支付限額也最高,這也是銀行管理風險的一種手段。

  社科院清算中心主任楊濤指出,在銀行間支付清算、非銀行支付、證券支付結算這三大體系中,對後兩者加強監管,已經成為最新的全球趨勢,特別是在本世紀初的“911”事件、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這兩大時點之後。他援引國外的例子稱,各國對類似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業務管理都比較嚴格。一方面,監管部門對這類機構往往都有準入牌照,並且有相對嚴格的日常動態監管;另一方面,對於各類非銀行支付組織來説,各國都是引導其開展小額支付清算業務,從而可以避免相關風險,這也符合了全球支付體系的發展趨勢。這一模式的形成,通常需要監管者通過完善遊戲規則、實現外在約束,由此促使支付機構主動調整相關業務重點。例如,PayPal不僅對於賬戶功能分為“強”“弱”多種,而且對大額支付轉賬、非交易性轉賬都看得很緊,經常凍結存在異常的賬戶,背後有監管或規則的潛在壓力。

  不過,楊濤認為,即便要實施限額規則,其重心應該在沒有真實交易支持的轉賬上,對於消費支出實施限制則顯得不合理;長期來看,重心還是應該在規範市場化的遊戲規則,縮小風險空間。

  楊濤指出,支付清算體系也是重要的金融基礎設施,應以支付為著手點,推動跨部門的監管協調,加快推動更高層面的法律規則建設。很多國家的中央銀行除了成立專門的支付體系管理部門,還有專門的支付結算委員會,用於進行監管協調。支付體系應該從過去的技術後臺,逐漸走向金融體系的中前臺,甚至放到與貨幣政策同等重要的地位。■

聲明:國際在線作為信息內容發佈平臺,頁面展示內容的目的在於傳播更多信息,不代表國際在線網站立場;國際在線不提供金融投資服務,所提供的內容不構成投資建議。如您瀏覽國際在線網站或通過國際在線進入第三方網站進行金融投資行為,由此産生的財務損失,國際在線不承擔任何經濟和法律責任。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