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則出臺:獎勵舉報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
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建立即將步入實操階段。
昨日,北京商報記者從第三方支付公司獲悉,其已收到中國支付清算協會下發的《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細則》)等文件。這是4月初,央行發佈《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之後的落地細則。但是,分析人士、支付公司人士對《細則》規定的保證金額度大小問題、違規行為界定的寬嚴問題、獎勵舉報制度的實操性問題等都存在異議。
根據《細則》,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清算機構要先繳納合規保證金,對於支付機構的違法行為按情節和次數扣除一定比例的保障金,扣除的保證金作為違約金納入舉報獎勵基金。
據悉,保證金在支付機構簽訂《支付結算守法守規協議書》之日起的7個工作日繳納,暫定為5萬元,有效期三年。支付機構在一年之內出現3次以內(含3次)一般違法違規行為,每次扣除保證金總額的20%,3次以上每次扣除保證金總額的40%;屬於“支付機構轉讓、出租、出借‘支付業務許可證’或超出核準業務範圍或將業務外包”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一年中出現3次以內(含3次)每次扣除保證金總額的30%,3次以上每次扣除保證金總額的60%。
扣除的保證金作為違約金納入舉報獎勵基金,對於一般違法違規事項獎勵標準為200-2000元,嚴重違法違規事項獎勵標準為500-1萬元,對在全國有較大影響的大案要案舉報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對此,有人認為,《細則》規定的5萬元保證金額度過小,可能出現處罰金額難以覆蓋獎勵金額的情況。
《細則》中還列明瞭銀行業金融機構嚴重違規行為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非銀行支付機構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共四大項20小項。對此,一位不願具名的支付機構人士表示,該違規懲戒太過嚴厲,目前各支付機構合作的商戶數量較多,管理和監管都存在難度,預計違規懲戒規定存在放鬆空間。
而從該細則的實操性來講,易觀智庫分析師郝竹婧認為,細則對於保證金來源、違規行為、違規處罰方式、獎勵標準等內容都做了詳細説明,易於實際操作執行。
但網貸之家首席分析師馬駿認為,監管層想建立一個舉報制度,歡迎群眾舉報。同時羊毛出在羊身上,讓支付公司去買單。在他看來,該舉報獎勵制度存在門檻,普通群眾對於支付機構哪些行為屬於違規並不清楚。現在規定的違規行為過於專業,估計只有同業人員甚至是支付公司內部人員才知道,比如挪用備付金的行為,只有公司內部人員才會知情。他建議《細則》可以給出支付機構違規做法的具體特徵和例子,讓普通群眾能更好地識別。(記者 崔啟斌 劉雙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