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金融風險事件的刑事法律透視

2016-05-23 15:36:59|來源:金融時報|編輯:許煬

  近期,以e租寶、泛亞等為代表的互聯網金融風險事件接連發生,嚴重危害了金融管理秩序和社會穩定,公安機關打擊處置了一批違法經營金額巨大、涉及面廣、社會危害大的互聯網金融風險案件。

  為什麼國家要在此時以刑事法律的手段介入此類事件的處置?總體來説,互聯網金融犯罪手段呈現出網絡化、多樣化的特徵。但究其本質,所侵犯的法益和觸犯的罪名並沒有出現新的變化。目前,理論界對互聯網金融的本質趨向於認定為金融。因此,從刑事法律的角度來看,所謂互聯網金融領域的犯罪,並不是全新的犯罪類型,而是傳統金融犯罪在互聯網時代,利用互聯網技術實施犯罪的新手段和途徑,犯罪實質和內涵並無巨大改變。但是,其犯罪的手段和方式卻完全顛覆了過往金融犯罪的模式,犯罪後果也由於互聯網基因的注入,呈現蔓延速度更快、影響更為廣泛、危害後果更為嚴重的特點。金融是一個高風險行業,強調穩健經營。金融本身的風險,疊加了互聯網技術之後,跨越了過去行業、區域的監管領域,且迅速蔓延,變成長尾、海量的參與行為,使風險聚集,因此更要強調風險的控制。金融安全乃一國之根本,互聯網金融是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因其風險的獨特性,本應區別於其他行業給予特殊監管。國家層面的及時整治(既非懲治,也非打擊),使良幣驅逐劣幣,讓好人舉手,乃明智之舉。還原到歷史長河中,每一次的創新、改革,都會有一些違法犯罪行為相伴生。對此,不可一概否定,還是要堅持規範與發展並舉,創新與防範並重的基本原則。國家政策包括行政監管與刑事政策的制定。要審時度勢,既要守住底線,又要因應時代的變遷,做適度的調整,保障那些合規守法的互聯網金融創新企業真正“服務於保護整個社會的資産這個根本的目的”。

  那麼,針對互聯網金融領域的犯罪行為,現有的刑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就類型而言,集中表現為兩大類:一是平臺提供者實施的犯罪,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傳銷、洗錢等;二是互聯網金融業普通參與者實施的犯罪,如詐騙、信用卡詐騙等。從刑事法律的視角來看,我國刑法並無直接規定互聯網金融犯罪的法律條款,對於涉嫌犯罪的行為,只能按照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罪定罪處罰。針對易爆發的網絡非法集資案件,常見的罪名會涉及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組織領導傳銷罪,非法經營罪,集資詐騙罪等七個罪名。就其中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言,因與互聯網金融領域的刑事風險密切相關,爭議頗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發佈的《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於非法集資的概念特徵要件予以具體細化,不論是傳統模式的非法集資,還是互聯網金融領域內的非法集資,都需同時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特徵。應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的具體情形包括:(一)不具有房産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産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産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二)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九)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行政部門對於非法集資的性質認定,不是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進入刑事訴訟程式的必經程式。行政部門未對非法集資作出性質認定的,不影響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互聯網金融領域的風險事件該如何應對呢?就普通民眾和一般的投資人來説,避免該領域刑事風險的做法是增強對網絡非法集資行為的刑事違法性的認識。我們經常會問的問題是:為什麼在線下,熟人間的借款都要詳細問上幾個問題,簽了借條才會借出,而一旦行為放到網上,人們就那麼輕易地把錢借了出去?為什麼警惕性會下降?這是因為普通民眾不是專業的刑事執法人員,一般不會穿透現象去看實質,去看其刑事違法性,會被所謂的創新矇住雙眼。因此,詳細審查平臺披露的信息,避免盲目地追求高息回報,時刻提示風險才是最好的防範措施。此外,投資人在投資活動中還可能面臨著投資活動中經常存在的基本風險,如信息不對稱風險、羊群風險、個人信息洩露風險、投資集中風險、本金保障風險等,也應引起大家注意。就平臺提供者來講,要關注創新手段是否突破了刑事法律的底線,不要被所謂的“法無明文規定即可行”誤導,要“穿透”各類創新業務的表像,審視業務的本質屬性及其細分行業的監管規定,審查是否違反了金融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意見。

  當然,由於公眾對互聯網金融領域刑事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的認知有一個過程,忽視其刑事違法性是必然的結果,這也要求有關執法部門要及時打擊那些害群之馬,還互聯網金融一片潔凈天空。為此,應採取立體化防範策略。行業自律組織層面,要健全自律規則,實施必要的自律懲戒措施,建立完善舉報制度,做好第一線的風險預警工作。行政監管層面,要力促合規、保護合法。刑事層面,應注重打擊非法、懲治犯罪,對利用互聯網實施非法集資、非法證券期貨犯罪的要依法查處,做好防逃、控贓、追贓、挽損等工作。只有堅守法律和政策的底線、紅線,出現虛假、違法、犯罪情況,堅決打擊,扶正祛邪,引導互聯網金融企業走合規發展之路,才能促使互聯網金融規範有序發展。(作者係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偵查學院教授 王錸 文章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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