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 試點啟動
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召開全國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試點工作推進會,部署和推進《關於在全國部分地區開展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落實工作。
《通知》明確,建立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確定試點調解組織制度。建立證券期貨糾紛特邀調解組織和特邀調解員名冊制度。試點調解組織應建立專職或專家調解員制度。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因證券、期貨、基金等資本市場風險投資業務産生的合同和侵權責任糾紛,均屬試點範圍;證券期貨監管機構、試點調解組織的非訴訟調解、先行賠付等,均可與司法訴訟對接。
《通知》在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形成的證券期貨糾紛解決機制的重要制度成果,包含了一系列重要的制度和機制創新,主要包括:一是建立了法院認可的證券期貨試點調解組織制度,增強了證券期貨試點調解組織的權威性。二是規定了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制度,符合條件的調解協議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三是明確了保障落實調解協議的督促程式功能,符合法定條件的調解協議,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四是建立了專門的示範判決機制。符合條件的糾紛可進行集中調解,人民法院將通過司法判決宣示法律規則、統一法律適用,為調解同類糾紛提供參考。五是明確了在線調解等多種靈活便民調解方式的有效性。(記者 吳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