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談:普惠金融既要惠民眾又要防風險

2016-08-29 08:55:13|來源:經濟參考報|編輯:徐藍

  (原標題:易綱、陳雨露、李揚談普惠金融—— 普惠金融既要惠民眾又要防風險)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易綱、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陳雨露、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理事長李揚等主管官員和著名專家,在近日舉辦的“2016中國普惠金融國際論壇”上,就如何促進中國普惠金融健康安全發展,加強普惠金融監管,以及金融改革發展成果如何更多惠及普羅大眾等方面發表了各自的觀點。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易綱:

  中國將以三大文件為抓手

  推動G20普惠金融議題

  普惠金融的概念由聯合國在2005年正式提出,主要是指以低成本來服務廣大人民,讓一些不方便接受金融服務的群體,比如身處偏遠地區的群體、小微企業、農民、城鎮低收入群體、貧困人口、殘疾人和老年人等也可以得到金融服務。同時,消費者保護一直也是普惠金融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普惠金融可以支持經濟增長和增加社會的包容性。

  根據世界銀行的估算, 2014年仍有約20億成年人無法享受到最基礎的金融服務。發展普惠金融任重而道遠,各國需結合各自實際情況,採取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今年G20會議的一個重要議題就是普惠金融。中國作為G20主席國,以三大文件為抓手,在推動普惠金融議題方面已經取得了重要進展。

  一是制定《G20數字普惠金融高級原則》,包含8項原則,66條行動建議,這是國際社會首次在該領域推出高級別的指引性文件。8條原則的第一條原則是倡導數字技術;第二條原則是處理好在推廣普惠金融過程中創新和風險的關係;第三條原則是構建適合於數字普惠金融的法律監管框架;第四條原則是拓展數字金融服務的基礎設施,這個基礎設施需要中央銀行和監管當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一起來建設;第五條原則是儘量做好消費者保護;第六條原則是重視消費者數字技術知識和金融知識的普及;第七條原則是促進數字金融服務客戶的身份識別;第八條原則是監測數字普惠金融的進展情況並及時報告。

  66條行動建議包括提倡政府的轉移支付數字化、提倡成本降低、提倡監管的行為要符合市場原則、提倡公平競爭等。另外,我們還強調數字標準的統一化和平臺之間的可相容性。行動建議還包括一些行業自律以及一些反恐融資和反洗錢的內容。

  二是升級《G20普惠金融指標體系》,增加了數字普惠金融領域的新指標。具體而言,這個指標體系包括賬戶的普及率;儲蓄的儲蓄率;信貸的普及率;數字支付、網上支付和移動支付的普及率;ATM機和銀行網點的密度;客戶賬戶的使用頻度以及消費者保護等方面。我們用這些指標來衡量一個國家和地區的普惠金融發展到了什麼程度。在這個指標體系裏,我們提倡各國向國際組織報送高品質的數據,我們也提倡數據的透明度和可比度。

  三是制訂《G20中小企業融資行動計劃落實框架》,提出改善中小企業徵信體系、鼓勵動産抵押融資、改革中小企業破産制度三項優先改革措施。這三項改革措施都可以運用數字技術,並在G20通過以後作為G20和世界各國自願採用的行動指引。

  面向未來,發展普惠金融需要思考四個問題並在創新中尋求解決之道。首先是商業可持續性問題,普惠金融不是慈善金融、救濟金融,也有異於政策性金融,不能過度依賴財政補貼和行政命令,而是要充分發揮市場主體的力量,尋求商業可持續的模式。其次,要關注“數字鴻溝”問題。數字技術的發展提升了金融服務的覆蓋面,但也會拉大缺乏數字技術知識與技能的弱勢群體與主流社會的差距。第三,是促進低收入的發展中國家的普惠金融發展問題。第四,是銀行為回避反洗錢、反恐融資風險而關閉網點帶來的金融排斥問題。最近幾年,一些大型的跨國銀行關閉了在非洲地區的一些網點,有些銀行關閉的理由是現在反洗錢的成本太高,以至於其沒有辦法支持在這些地區的運營。這種去風險和去銀行的趨勢,也對普惠金融産生了一些負面的影響。在這裡我們要思考,如何才能在防風險和降低成本的同時,又能提供更好的普惠金融。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陳雨露:

  微型金融監管

  要保持彈性和適當性

  從全球範圍看,微型金融的發展大體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微型金融總體上是社會公益活動,資金主要來源於捐贈,利率低於市場水準,商業可持續性不高。第二階段,以孟加拉鄉村銀行為代表,通過開發非傳統借貸技術實現了商業可持續性,但也出現了利率過高、偏離原來的服務對象等問題。第三階段,在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的衝擊下,部分經濟體出現了局部的小額信貸危機,微型金融需要重新尋找在服務民生和實現商業可持續性兩者間的再平衡。

  回顧微型金融的發展歷程,有幾點重要啟示。第一,發展微型金融,既不能簡單理解為面向低收入人群的公益活動,也不能完全等同於一般性的商業金融,要正確處理好履行社會責任和實現商業可持續之間的關係。第二,微型金融具有小額、分散的特點,從個體的角度看風險外部性比較小。但微型金融點多面廣,如果風險因素過多累積和無序擴散,也可能會系統性地影響金融穩定,因此有必要加強對微型金融的宏觀審慎管理和微觀審慎監管。第三,微型金融與一般性的商業金融在服務對象、經營管理等方面的確存在較大差異,對微型金融的管理和監管要求顯然不宜照搬一般性商業金融的作法,需要保持一定的彈性和適當性。同時,需要根據不同微型金融組織的性質和業務特點,綜合考慮從業機構風險外部性的大小和商業化程度的高低等諸多因素,實施分類監管,提升監管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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