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信息洩露:7被告被判刑 入侵他人支付寶賬戶

2016-08-30 08:33:55|來源:廣州日報|編輯:許煬

  通過網上購買他人信息,入侵別人的支付寶,給自己發紅包或充值。昨日,記者從珠海市香洲區法院獲悉,該院審結一起被告人通過網絡盜竊他人支付寶賬戶錢財的案件。7名被告人因犯盜竊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至四年不等。

  “探測器”盜取賬戶密碼

  2013年開始,尹某飛在廣東省佛山、珠海等地,通過互聯網購買的方式獲得了包含有他人支付寶賬戶名稱和密碼的信息數據。尹某飛在取得這些數據後,逐個輸入支付寶客戶端進行驗證。倘若輸入密碼正確,能夠登錄該支付寶賬戶,尹某飛就以“發紅包”的方式直接盜走該賬戶的錢款,或者以購買飛機票、高鐵票、充值話費、遊戲卡後再低價轉賣的方式來套取現金。尹某飛通過上述方式共套取了現金12萬餘元。

  從2013年3月開始,吳某文在明知男友尹某飛通過互聯網盜竊他人支付寶賬戶錢款的情況下,依然提供手機給尹某飛存儲包含他人支付寶賬號、密碼的資料檔案夾,以及提供銀行卡給尹某飛收取贓款。尹某飛將其盜竊所得的贓款支出倆人共同生活的費用。

  2014年11月,尹某飛以人民幣1500元的價格向網友被告人趙某華訂制了專門針對支付寶平臺的“支付寶探測器”掃號軟體,該軟體可以批量比對他人支付寶賬戶信息及密碼,並將正確的賬號及密碼提取出來,歸類存儲,以便提高盜竊成功的概率。

  香洲法院認為,被告人尹某飛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被告人吳某文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趙某華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網上售賣他人信息獲刑

  被告人尹某飛從2014年開始,為實現成功盜竊他人支付寶款項,通過互聯網購買數據包。其中,2014年9月儲某華以交換數據的方式,通過網絡QQ將包含有他人在學信網、知聯招聘網等網絡賬戶名稱和密碼的數據約32萬餘條轉賣給被告人尹某飛。2014年12月,邢某強通過QQ以人民幣1400元的價格販賣一個名為“全部商城”的數據包給被告人尹某飛,該數據包含有他人在各大網絡論壇和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賬戶和密碼的數據,數據包中含有500萬餘條信息。2015年3月,王某通過網絡QQ以人民幣1000元的價格販賣了一個名為“京東”的數據包給被告人尹某飛,該數據包含有他人支付寶賬戶名稱和密碼的數據約400萬餘條。

  香洲法院認為被告人儲某華、邢某強、王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分別判決被告人儲某華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邢某強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

  尹某飛在盜走支付寶賬戶的錢款後,以購買充值話費、再低價轉賣的方式來套取現金。2015年3月,黃某在明知被告人尹某飛充值話費所用的錢係非法所得的情況下,以低價向被告人尹某飛收購話費共計人民幣8萬餘元,從中賺取差價牟利。

  香洲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的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提醒:不輕易點擊有可疑的連結

  支付寶雖然方便了我們的生活,但也給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所以我們在使用支付寶的過程中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賬號密碼。

  法官提醒,如今網絡非常發達,我們在上網時也不要隨意暴露個人信息,不輕易點擊有可疑的連結,以免造成個人隱私公開和非法利用,造成自己財物的損失。另外,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實施後,我國加大了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不僅將原來僅限于國家機關和金融等相關單位的工作人員,擴大到凡是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人,所以本案中的儲某華、邢某強、王某非法獲取個人信息的行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規定。在此,提醒各位市民不要隨意獲取收集他人的個人信息。(陳治家)(記者陳治家 通訊員黃蘊磊、黃妙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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