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風險積聚 比特幣須裝入監管“籠子”
2017年,比特幣監管拉開大幕。年初伊始,央行通過約談等方式對國內比特幣交易平臺進行了風險提示和業務規範。業內人士指出,比特幣交易金融風險頻現,目前相關監管仍處於灰色或“三無”地帶,相關監管主體和監管規則亟待明確和完善。
交易平臺暗藏風險
數據顯示,2016年比特幣全年漲幅高達160%,遠超同期股市、大宗商品等收益。2017年以來,比特幣價格繼續大幅上漲,據媒體報道,比特幣價格在本週二最高觸及1105.48美元,創下了2013年12月份以來的最高水準。
一位比特幣交易者告訴記者,比特幣交易火爆發端于其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的特性,有玩家把比特幣稱為“貨幣”。比特幣2016年在中國表現火熱,在投機者不斷加入與價格不斷上漲之間形成循環,與貴金屬、藝術品和郵幣卡之類的地方交易所幾乎沒有本質區別。
此前央行對比特幣的認定是,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央行有關負責人此前指出,比特幣交易存在三大風險:一是較高的投機風險。比特幣交易市場容量較小,交易24小時連續開放,沒有漲跌幅限制,價格容易被投機分子控制,産生劇烈波動,風險極大。普通投資者盲目跟風容易遭受重大損失。二是較高的洗錢風險。由於比特幣交易具有匿名性和不受地域限制的特點,其資金流向難以監測,為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提供了便利。三是被違法犯罪分子或組織利用的風險。目前,國際上已經出現了利用比特幣進行毒品、槍支交易等犯罪活動,相關案件已經被查處。
以價格波動為例,2017年1月5日,國內比特幣價格“閃崩”,日內跌幅超過了25%。此外,比特幣交易平臺普遍存在融資融幣等違規杠桿交易,行業內普遍杠桿倍數約在3倍左右,最高可達5倍。比特幣交易平臺還開發出了期貨交易、“余幣寶”交易以及其他衍生交易功能,目前均處於監管的灰色或“三無”地帶中。
加拿大皇家銀行金融風險管理顧問陳思進認為,事實上,有80%以上的比特幣,掌握在最早期進入市場的950個人手中,真正在市面上流通的比特幣並不多。目前,這些流通量並不高的比特幣中,有98%在中國人手中倒來倒去。
“其中,國內三大比特幣平臺又佔了80%以上的交易量,使比特幣好似古董,只有收藏價值,沒有流通價值。”陳思進表示,這顯示了比特幣龐氏騙局的特點——後面進入的投資者,給前面的人送錢去了。當市場中1300萬“流通硬幣”的80%被950個人擁有時,便可確定這完全是一個不流通的封閉市場。投資者也應意識到正在參與的是被人操縱的交易市場。
近年來,交易平臺本身跑路或者倒閉等道德風險造成投資者損失案例頻發。
2013年國外媒體調查顯示,一家比特幣交易平臺的平均壽命為381天,新交易平臺在1年內倒閉的幾率為29.9%。對於用戶而言,交易平臺倒閉可能導致他們收不回比特幣。
2014年媒體統計數據顯示,過去3年全世界成立了超過40家比特幣交易平臺,目前已有近20家關閉,其中13家關閉前未做任何預告,只有6家為用戶提供了補償。
2016年8月4日,知名交易所Bitfinex被盜,損失12萬枚BTC,價值超過7200萬美元,該起網絡盜竊案導致全部客戶的賬戶損失了36%的比特幣金額。
各國探索監管模式
目前,國內出臺的直接針對比特幣監管的辦法主要是兩條通知:一是2013年12月5日,央行等五部委發佈《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界定比特幣是一種虛擬商品,不是真正意義的法幣,並要求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等。二是2014年3月中旬,央行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比特幣風險防範工作的通知》,禁止國內銀行和第三方支付機構替比特幣交易平臺提供開戶、充值、支付、提現等服務。
從國際上看,業內人士指出,當前各國對比特幣平臺的運行管理,從普遍存在法規制度的缺乏、機構監管的缺位、行為制約的缺失等問題到目前積極開展行動,逐步通過立法規範比特幣交易。
其中,美國商品期貨委員會將比特幣歸類于“商品”,各州相繼推出數字貨幣監管法規;日本將比特幣交易所納入日本金融服務局(FSA)的管轄之中,比特幣交易所上線之前必須在FSA登記,並且要提交年度財政報告,還要走審計程式;澳大利亞對比特幣徵收增值稅並要求比特幣公司提供詳細的客戶信息;厄瓜多爾國民大會2014年通過了修改國家現有貨幣和金融法律的法案,法案禁止比特幣和其他去中心化數字貨幣;玻利維亞中央銀行于同年正式下令禁止不由政府發行或管理的任何貨幣;冰島外匯交易法禁止民眾進行電子貨幣比特幣的外匯交易。
監管制度亟待建立
業內人士認為,比特幣是一種虛擬貨幣,具有期貨、現貨、金融與大宗商品多重交易屬性。同時,從技術和監管方面來看,比特幣本身存在非法傳銷、洗錢、換匯活動的可能性,可能對中國現有的外匯管理和支付結算體系形成衝擊。雖然目前央行已經出手規範,但尚未明確監管主體和具體職責,形成一套完備的監管體系。
“比特幣的交易模式等同於集資,但在我國集資是要有資質的,否則就是非法集資。”中國政法大學互聯網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長李愛君表示,比特幣剛剛進入我國的時候,就受到來自各方的爭議,最終將其定義為一種可交易的資産。但無論是期貨、現貨、金融産品還是大宗商品,只要是作為客體交易就一定要有交易資質。比特幣平臺大小不一,是否都具有資質,恐怕要打一個問號。
業內人士認為,目前比特幣交易平臺開展的業務涉及範圍,除了央行可開展查處行動之外,還可參考相關規定進行監管,比如2011年11月24日,國務院發佈《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指出,除依法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期貨監管機構批准設立從事期貨交易的交易場所外,任何單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産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必須經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准設立。
“比特幣,它是建立在一個無國界的平臺上,你要把這個比特幣打掉,這是不可能的,所以它還會存在。重要的就是我們要控制它,要管住它。”全國人大財經委委員、中國銀行原行長李禮輝建議,既然比特幣和比特幣交易平臺具有了金融的屬性,就必須裝進法律和監管的“籠子”裏頭。(任曉 徐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