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徵求意見 參與者自行承擔損失
近日,國務院法制辦就《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其中,非法集資參與人應當自行承擔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
根據徵求意見稿,非法集資,是指未經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不特定對象或者超過規定人數的特定對象籌集資金,並承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的行為。金融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其中,非法集資參與人應當自行承擔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省級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履行非法集資預防監測、行政調查處理和行政處罰等職責;其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處置非法集資相關工作。處置非法集資過程中,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維護社會穩定。
國務院法制辦在徵求意見稿的説明中指出,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是一項長期、複雜、艱巨的系統性工程。此次制定條例的總體考慮是,注重防打結合,打早打小,明確職責分工,細化工作機制,同時將行政處理與刑事司法程式相銜接,分別施策。(記者 劉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