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功勝:四方面探索金融科技長效監管機制建設

2018-12-11 13:20:27|來源:金融時報|編輯:許煬

  12月8日,“2018第二屆中國互聯網金融論壇”在京召開。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潘功勝在致辭時表示,金融科技的本質是金融,不能套上科技的外衣就變得不是金融,是金融就得按金融的規矩辦,科技定位應是為金融提供支持和服務。無論是金融機構還是互聯網企業,無論自稱是數字金融、金融科技、Fintech還是Techfin,概念的游動不應影響對金融活動本質的判定。

  不能以技術之名掩蓋金融活動的本質

  近年來,互聯網金融、金融科技等在我國迅速興起。以網絡信息技術為驅動的新興金融業態,有利於利用先進技術提升金融服務的客戶獲取能力、風險評估能力和服務投放能力,對提高金融的普惠性、促進金融的包容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潛力和價值。

  潘功勝表示,我國互聯網金融在取得進步的同時,也有一些經驗教訓需要總結和思考,一些子行業的監管滯後於市場的發展和創新,部分從業機構法律意識、風險意識、合規意識、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缺失,有些甚至打著金融創新的幌子進行非法集資、傳銷、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

  潘功勝稱,近期,隨著全球對ICO(首次幣發行“Initial Coin Offering”)活動的管制加強,一些機構開始“忽悠”STO(證券幣發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在中國,STO本質上仍是一種非法金融活動。無論是ICO還是STO,不管如何故弄玄虛,都應透過眼花繚亂的技術名詞,甄別其業務活動實質。”潘功勝強調。

  “互聯網金融和金融科技並未改變金融的風險屬性,其與網絡、科技相伴生的技術、數據、信息安全等風險反而更為突出。因此,互聯網金融或金融科技應接受更為嚴格的監管。”潘功勝説,一直以來,人民銀行支持市場主體在互聯網金融和金融科技領域的探索與實踐,但這些探索與實踐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和規範。

  利用科技手段提升互金監管技術支撐力

  對於如何積極推進健全金融與科技融合下的互聯網金融和金融科技的長效監管機制建設,潘功勝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了闡述。

  首先,金融活動必須接受嚴格的市場監管。潘功勝表示,任何金融活動都不能脫離監管體系,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不能以技術之名掩蓋金融活動的本質。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準入管理,準入管理的主體、日常監管的主體和從業機構展業空間範圍應該保持一致。要有責任明確的監管主體和清晰的日常監管規則,並堅持監管規則的公平性,防止監管套利,不論對金融機構、互聯網企業還是金融科技企業,應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落實穿透式監管,只要做相同的業務,監管的政策取向、業務規則和標準應該大體一致,不應對不同市場主體的監管標準寬嚴不一,引發監管套利。

  其次,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金融活動。金融監管部門應與相關執法部門密切合作。“近年來,我們和公安部門配合得非常好,相互支持,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採取零容忍,持續保持高壓態勢,依法嚴厲打擊,為金融與科技的融合發展營造良好健康的環境。同時,為整個經濟和社會的穩定運行提供保障。”潘功勝説。

  再次,充分應用信息科技手段,提高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技術支撐能力。隨著金融與科技的深度融合,金融産品創新的週期越來越短,覆蓋大範圍人群的能力越來越強,相應風險的積累程度和傳播速度也被放大,對監管的及時性、有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應推進常態化互聯網金融風險監測機制,加快監管技術平臺的建設,完善互聯網金融風險監測預警機制,支持國家計算機網絡安全中心加快建設互聯網金融風險技術分析平臺,支持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建設國家互聯網金融監測平臺。

  最後,發揮好行業自律對行政監管的補充和支持作用。潘功勝表示,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作為全國性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組織,自2016年成立以來,始終堅持服務監管、服務行業、服務社會的初心宗旨,按照國家關於社會組織改革發展的要求和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的部署,切實發揮統計監測、登記披露、信息共享、舉報受理等基礎設施作用,深入推進行業自律管理和標準規則的建設,紮實開展從業機構和金融消費者的風險教育,取得了積極的成效,也積累了寶貴經驗。(記者 周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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