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
據新華社北京11月9日電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確定了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的主要任務。一是明確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實行垂直管理的國務院部門和實行以部門為主的雙重領導管理體制的系統要結合實際確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範圍,國務院其他部門要確定部門本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範圍。二是明確實行告知承諾制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範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事項,由國務院審改辦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建議,報國務院批准。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設定事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自治州審改辦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三是確定告知承諾制的適用對象。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四是規範告知承諾制工作流程。公佈實行告知承諾制的事項目錄,科學編制工作規程。五是加強事中事後核查。針對事項特點等分類確定核查辦法。六是加強信用監管。加強告知承諾信用管理制度建設,依法加大失信懲戒力度。七是強化風險防範措施。梳理工作環節風險點,制定防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