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信用懲戒隨意擴大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大力推動社會信用體系法治化、規範化發展,標誌著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進入新階段。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基本框架初步搭建,有力支撐了“放管服”改革和營商環境優化,推動了經濟社會治理方式的創新和發展。與此同時,在信用信息記錄、失信名單認定、失信聯合懲戒範圍上,個別地方或單位出現隨意擴大、泛化傾向,在信用修復和權益保護方面存在不到位問題。究其根本,在於法律法規依據不足,規範性不夠。此次《指導意見》總結提煉有關經驗做法,對失信約束制度和誠信建設長效機製作出新部署。
重視規範發展。《指導意見》提出依法合規、保護權益、審慎適度和清單管理四條原則,強調以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為依據,要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突出強調失信懲戒措施要過懲相當,在多個環節提出實行清單或目錄管理。
作出有針對性部署。針對信用信息範圍邊界不清晰、失信行為認定依據不足等信用信息納入方面的問題,提出要科學界定信用信息納入範圍和程式,把有依據作為前提,強化了信用信息和失信行為的邊界約束。針對共享公開標準不明確、渠道泛化等問題,提出要根據合法、必要原則確定標準,強化公開渠道統籌管理。針對認定領域過寬、標準不統一、程式不規範等嚴重失信名單認定方面的問題,要求嚴格限定在四類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內,並明確規定認定標準和程式。針對依據不足、懲戒措施與失信行為不匹配等失信懲戒方面的問題,提出制定失信懲戒措施清單,確保失信行為與懲戒措施過懲相當,不得隨意增設或加重懲戒。針對信用修復方面的問題,明確要完善機制、提高修復效率。針對信息安全和個人隱私保護方面的問題,提出要嚴格信用信息查詢使用權限和程式,嚴肅查處、嚴厲打擊相關違規違法行為。
注重謀劃長效機制。我國信用體系領域法律法規建設相對滯後,難以對實踐中的一些問題作出及時正確回應。《指導意見》提出要加強信用法治建設,加快研究推進法律法規立法、修訂等治本長遠之策。
強調統分有機結合。規範發展並不是同質發展、齊步發展。《指導意見》既強調全國統一性,也尊重地方自主性。在信用信息目錄和失信懲戒措施清單方面,明確全國制定基礎目錄和基礎清單,而地方可制定補充目錄和補充清單。在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標準方面,區分了在全國範圍內適用和只在地方範圍內適用兩種情形。
可以預見,各地各部門下一步將梳理評估已出臺措施,一些措施可能需要重新審視修訂。應加快推動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建設,夯實工作依據基礎;應把握時間節點,設置過渡期,避免短時間內不合理收緊;應做好宣傳解讀引導,強調社會信用體系規範發展的必要性和必然性,闡釋強化規範與建設推進的辯證關係。在做“減法”的同時,也要做好“加法”,積極穩妥推進信用監管、“信易貸”等相關工作。(李清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