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氣象局出臺《吉林省氣象局社會監管工作約談辦法》,以約見、談話方式,對從事雷電災害防禦、升放氣球、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氣象預報預警發佈與傳播、氣象信息服務、氣象資料使用、氣候可行性論證、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人工影響天氣、涉外氣象探測等相關活動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實施監督管理,提醒、督促、指導行政相對人依法落實主體責任、履行法定義務。
根據《辦法》,已經出現違法違規跡象的;存在安全生産隱患,且未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因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被氣象主管機構立案查處,應督促其整改的;監督抽查或從業品質評價、考核結果異常的;出現群眾投訴舉報、被媒體曝光或有協查案件的及出現其他需要約談的問題這六種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約談。
當出現需要約談情形時,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制定約談方案,並向被約談單位或個人發送約談通知,被約談單位收到約談通知後,應當準備書面彙報材料,按時參加約談。約談結束後,被約談單位或個人應當按要求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後應向氣象主管機構及時提交書面整改報告,並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實地檢查和整改回訪。對於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約談或者不落實整改要求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氣象主管機構將納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佈,並作為評價及考核的結論依據。(劉明奇 記者 曾慶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