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吉林網12月20日(記者 賈子堯)訊:近日,吉網、吉刻APP記者從吉林省人社廳獲悉,為進一步健全完善精準化、長效化的就業援助制度,及時幫助就業困難群體實現就業,《吉林省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實施辦法》將從2018年1月1日開始實施,對6類就業困難人群進行就業援助,符合條件人員可以自願申請。
今後對新出現的零就業家庭,在申報認定後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將啟動援助預案,保證20日內解決其就業問題。
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哪些人?
《辦法》中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具有本省戶籍,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進行了失業登記並申領《就業創業證》的下列人員:
下崗失業人員。包括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失業人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人員。指城鎮常住人員中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證》,並且距最近一次失業登記時間在1年(含1年)以上人員。
殘疾人員。指城鎮常住人員中持有殘疾人聯合會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人員。
零就業家庭人員。指同一家庭戶口內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員,並且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的家庭成員均進行失業登記,且無經營性、投資性收入的城鎮居民家庭人員。
大齡失業人員。指城鎮戶籍或在常住地連續居住6個月以上且參加當地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兩年以上(不含補繳月數)的城鎮常住人員中,女性年滿40周歲、男性年滿50周歲及以上失業人員。
失地農民。指依法被縣級以上政府或國土資源部門實施統一徵地後,全部失去原承包耕地(水田、旱地)的農民。
需要提供什麼證明?
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可以自願申請,可向戶籍地(常住地)街道(鄉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務所或社區(行政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站提出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填寫《吉林省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認定表》,並提供身份證、戶口簿(或居住證)、《就業創業證》。同時,不同類別人員還需分別提供以下要件:
下崗失業人員:提供原國有或集體單位招工(錄用)證明材料及企業與其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人員:提供《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證》。
殘疾人員: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零就業家庭人員:提供《吉林省零就業家庭申請認定表》。
城鎮常住大齡失業人員:提供吉林省社會保險基金繳費專用票據或帶有社保繳費賬號的銀行交易憑證。
失地農民:提供鄉(鎮)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土地被徵用協議書或相關證明。
有哪些具體援助措施?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將採取5項措施提供援助:1. 通過現場諮詢等方式,讓群眾在家門口了解政策。通過互聯網新媒體,定期推送就業援助政策措施及辦理程式。
召開面向就業援助對象的專場招聘會。積極開發公益性崗位,重點幫扶通過市場難以實現就業的困難群體就業。
精準服務,提供個性化的職業指導,制定具體可行的求職計劃。根據援助對象技能特點和就業意願,主動為其提供至少三次職業介紹。
簡化程式、降低門檻,加大創業幫扶、企業吸納、靈活就業、公益性崗位安置等各項扶持政策落實力度,確保符合享受政策條件的企業和就業困難人員都能依法依規享受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創業補貼等政策。
建立零就業家庭就業援助預案,對新出現的零就業家庭,在申報認定後啟動援助預案,保證20日內解決其就業問題。其中,街道(鄉鎮)、社區啟動預案,6日內解決不了的上報縣(市、區),縣(市、區)7日內解決不了的上報市(州),市(州)在7天內予以兜底解決。
如何監管?
建立就業困難人員退出機制,實行實名制動態管理。對已經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就業困難人員身份,並在就業信息管理系統及《就業創業證》中記載:
通過用人單位錄用、從事個體經營、創辦企業等途徑實現就業的;
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有穩定收入並且月收入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入學、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本人申請退出援助或終止就業要求、半年內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3次以上的;
隨著情況變化,不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條件的;
不應當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其他情形。已經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每年定期到申請認定的街道(鄉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務所或社區(行政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站進行身份審驗。未按規定進行審驗的,視為自動退出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
建立就業困難人員實名制信息數據庫。根據每位援助對象的需求和特點,採取A、B、C、D分類援助。針對A類急需就業,實行“不挑不撿72小時即時就業”的承諾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