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文化報1月7日訊(記者 趙春剛):1月3日,吉林省物價局、省交通運輸廳《關於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吉林省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和收費行為進行規範。要求公安交管部門在依法拖移違法車輛時,不得收費,不能指定社會救援機構實施。
吉林省物價局工作人員説,為規範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和收費行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確保高速公路安全暢通,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關於規範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結合吉林省實際情況,經成本監審,就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發出通知。
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是指有關單位受當事人委託將發生故障或事故的機動車拖移至指定地點並收取相關費用的行為。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工作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統籌組織實施,具體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專職救援隊伍承擔。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有明確規定,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在組織實施車輛救援時,救援人員應主動向當事人出示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不得自行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或提高收費標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拖移違法停放車輛,屬於行政執法行為,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也不得指定社會救援機構實施並收取費用。
通知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期滿前3個月按規定程式重新報批。
附 吉林省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項目及標準
注:
1.不足1公里或1小時,按1公里或1小時計;
2.救援服務收費時限:停駛車輛在一小時內自行排除故障(夜間停車不超過20分鐘),並能正常行駛的,不得強行收費;
3.因報案人原因導致清障車到達現場後不需要清障的,收費取清障費基價的50%;
4.交通事故處理期間停放在停車場車輛,按收費標準的50%收取停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