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在線吉林頻道報道(張琪):2月1日,人社部、財政部聯合印發的《企業年金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開始施行。據悉,本次印發的《辦法》是對2004年出臺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進行修訂。但是,對於企業年金,仍有很多人抱有疑問,什麼是企業年金、誰可以參加、參加有什麼好處、錢由誰來繳納、怎麼管理、何時能領取等一系列問題備受老百姓關注,對此,吉林省人社廳養老保險處負責人對企業年金相關問題進行權威解讀。
新《辦法》主要有十大變化
一是明確國家鼓勵引導企業建立企業年金,並明確新《辦法》的目的之一是推動企業年金髮展。
二是弱化企業年金的自願性質,建立企業年金不僅應自願還應自主。從2000年起,我國就開始試點建立企業年金,不過一直強調自願性。
三是調低繳費比例上限。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8%,(《試行辦法》為1/12),企業和職工繳費合計不超過年度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2%(《試行辦法》為1/6)。
四是對企業繳費分配差距作出限制。企業當期繳費分配至職工個人賬戶的最高額,不得超過平均額的5倍。
五是增加了企業年金方案變更、終止,以及中止和恢復繳費等內容。
六是明確了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的歸屬規則。即每個參保職工都將擁有一個“個人賬戶”,企業和個人繳費都將存入這個賬戶中,實行完全積累。
七是適當放寬了待遇領取條件。新增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企業年金。
八是完善了待遇領取方式。職工達到領取條件後,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領取企業年金,也可以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産品。
九是對不同所有制企業年金統一集體協商機制。
十是擴大適用範圍。新《辦法》不僅適用於城鎮各類企業,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可以建立企業年金。
什麼是企業年金
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主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體系,合理區分政府、單位和職工的養老保險責任,是我國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促進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國未來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務和目標。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是職工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提高養老保障待遇水準的重要途徑。
訂立企業年金方案有什麼要求
企業和職工建立企業年金,應當在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的基礎上進行,企業要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企業年金方案由企業與職工通過集體協商確定,方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哪些職工能夠建立企業年金
企業和職工雙方年金繳費水準如何確定?在建立年金的企業中,凡是與企業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並且試用期滿的職工都屬於企業年金方案的參加範圍。建立年金的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8%,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不超過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2%,具體費用標準由企業和職工協商確定。
實施年金企業中職工之間的繳費差距有限制嗎
為保障企業年金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有效發揮,避免年金帶來不合理的分配和待遇差距,企業在制訂年金方案時應當合理確定年金繳費差距,企業當期繳費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的最高額與平均額不得超過5倍。
年金個人賬戶繳費的權益歸屬是如何規定的
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及其投資收益自始歸屬於職工個人。但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可以規定有不同的歸屬期,企業和職工可以協商確定所有權從建立年金開始就歸職工,也可以約定隨著職工在本企業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歸屬職工個人,但權益歸屬期最長不超過8年。
年金個人賬戶中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在什麼情況下完全歸屬職工個人
雖然年金方案可以約定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可以在8年內逐步歸屬職工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完全歸屬於職工個人:
(一)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
(二)年金方案終止的;
(三)非因職工過錯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因企業違反法律規定,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勞動合同期滿,由於企業原因不再續訂勞動合同的;
(五)企業年金方案約定的其他情形。
職工如何領取企業年金
職工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可以從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領取企業年金,也可以將年金資金全部或者部分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産品,購買後,依據保險合同領取待遇並享受相應的繼承權。對出國(境)定居的人員,年金資金可以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企業年金可以繼承嗎
企業年金可以繼承嗎?職工或者退休人員死亡後,其年金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年金資金未達到領取條件的,不可以提前領取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