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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工商局公佈2017年虛假違法廣告八大典型案例

2018-05-15 18:26:40  |  來源:長春日報  |  編輯:田東艷   |  責編:劉徵宇

  長春市工商局始終堅持把貫徹落實《廣告法》放在重要位置,切實履行廣告監管職責,嚴厲打擊虛假違法廣告。2017年,長春市共立案查處違法廣告案件221件,其中行政指導105件,罰沒款382.91萬元。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以案釋法、教育警示和社會輿論監督作用,引導長春市廣告市場各類參與者自覺守法,維護好公平競爭、風清氣正的廣告市場秩序,現將2017年長春市工商機關查處虛假違法廣告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長春市工商局公佈2017年虛假違法廣告八大典型案例

  1、秦皇島蕾迪商貿有限公司發佈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通過向公眾發放宣傳折頁的方式,發佈宣傳普通食品的廣告,廣告內容中含有對肺氣腫、糖尿病、氣管炎有較好療效等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內容。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規定,長春市工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佈違法廣告,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罰款40萬元。

  2、吉林省民興投資諮詢服務有限公司發佈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自行製作發佈了戶外墻體廣告和印刷品折頁廣告,廣告中宣傳“民興投資諮詢服務有限公司是經國家批准具有正規經營許可的金融信息,投資管理,投資諮詢……的一家服務性公司”,還宣稱“凡是銀行能做的,投資公司都可以做,銀行不能做的,投資公司也可以酌情處理”“在民興投資最安全”“缺錢求助民興最及時”等內容。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和第九條第(三)項“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規定。長春市工商局九台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消除違法影響,罰款人民幣20萬元。

  3、長春盛世華騰信息諮詢有限公司利用微信發佈虛假廣告行為案

  當事人利用“愛中醫”微信群,通過多群直播軟體,明示或暗示其銷售的普通食品有疾病治療功效。截止案發時止,當事人共發展微信群129個。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規定,長春市工商局南關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對當事人罰款27.25萬元。

  4、九台市城西嘉平種子商店發佈違法種子廣告案

  當事人利用戶外條幅、散發宣傳單等形式,宣稱其經銷的種子“天下第一幹”“2016年最新審定天下第一幹”。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規定。長春市工商局九台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對當事人罰款20萬元。

  5、吉林省益和大藥房發佈虛假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天貓網店銷售雲南白藥噴霧劑併發布廣告,宣稱該藥有消炎功能,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説明書不一致,在同一網店銷售九芝堂足光散併發布廣告,宣稱“治療腳氣、一步就好”“治腳氣、只需三步”等證明功效的斷言、保證內容。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和第十六條第二款“藥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説明書不一致,並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的規定。長春市工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佈違法廣告,罰款3萬元。

  6、九台市城西鶴元堂保健品商店消費欺詐案

  當事人多次以開宣傳會的方式,向參會人員宣傳“九草靈方”“松珍”等保健食品能治療多種疾病,並以每盒數十倍市場價格銷售給消費者,當事人承諾先交錢拿産品,之後再把錢返給消費者。經查,當事人以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涉嫌經濟詐騙。長春市工商局九台分局將此案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7、長春市昌盛諮詢有限公司發佈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自行設計發佈喜炎平注射液印刷品廣告,含有“抗病毒有效率100%,治療各種炎症總有效率100%”等內容。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的規定。長春市工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佈廣告,罰款15萬元。

  8、王秀傑發佈違法廣告行為案

  當事人自行印製其銷售的高原聖肽産品宣傳冊,含有“血栓清除專家、預防心腦血管病、降脂、降糖、降壓、治中風、治療多種慢性疾病”等內容,經查,該産品為普通食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規定。長春市工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佈違法廣告,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罰款11.8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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