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長春工商將開展反不正當競爭執法重點行動
吉網、吉刻APP記者從長春市工商局獲悉,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進一步促進《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工作部署,長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決定,自2018年6月15日至10月31日,在全市範圍內開展反不正當競爭執法重點行動。此次執法行動,重點圍繞城鄉市場、醫藥、教育、網絡交易等行業和領域,集中整治社會關注度高、反映強烈的市場混淆、商業賄賂、虛假宣傳、不正當有獎銷售以及涉互聯網不正當競爭等突出問題,切實維護全市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維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一、重點查處市場混淆、侵犯商業秘密等侵犯知識産權不正當競爭行為,加強知識産權保護。
法律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九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等規定。
重點領域:加強對行業龍頭企業、馳名商標、有影響的字號、科技密集型企業商業秘密等的保護。聚焦城鄉市場、城鄉結合部“大集”等地區的市場混淆、虛假宣傳等行為,重點商品為日用品、百貨用品、酒類商品等。
重點行為: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標識的行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二、重點查處醫藥、教育領域的商業賄賂行為,凈化市場環境。
法律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十九條等規定。
重點領域:藥品(醫療器械)購銷、教育、公用企事業單位等涉及面廣、與民生密切相關的行業和領域。
重點行為: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受交易相對方委託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等,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的行為。
三、重點查處互聯網領域的虛假宣傳行為,維護公平的競爭秩序。
法律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十條。
重點領域:互聯網領域“刷單炒信”、虛假的商品或經營者榮譽評比、直銷領域的虛假宣傳行為,保健品領域的虛假宣傳行為。
重點行為:經營者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品質、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經營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商業宣傳的行為。
四、加強社會共治,建設公平有序市場競爭環境。
經營者在生産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要增強自身知識産權的保護意識,發現涉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要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要認真開展自查自糾,自覺糾正在經營過程中自身存在的違法行為,做到依法經營、誠信經營。
行業組織要充分發揮對促進行業規範發展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要加強行業自律,引導、規範會員依法競爭,維護市場秩序。
長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舉報電話: 12315 (吉網 吉刻APP記者 路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