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有“變化”,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困難”企業可申請階段性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 緩繳期原則上不超過一年
中國吉林網6月17日訊(吉網 吉刻APP記者 欒喜良):6月17日,中國吉林網、吉刻APP記者從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日前該中心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降低實體經濟成本,減輕企業非稅負擔,根據《住建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於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號)及省住建廳、財政廳、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關於轉發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的通知》(吉建聯發〔2018〕16號)文件要求,就改進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有關事項發佈通知。
中國吉林網、吉刻APP記者注意到,根據通知要求,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最高標準不得高於長春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凡超過3倍的,自2018年7月1日起一律予以規範調整。
同時,單位、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最高不得高於各12%,最低原則上不低於各7%。企業資金不足,無能力按7%繳存的,可申請階段性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低於各5%。生産經營困難的企業,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可申請階段性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緩繳期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待企業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通知強調,原2016年出臺的階段性適當降低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政策到期後,繼續延長執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