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強化城市環境噪聲管理和治理 我市完成聲環境功能區劃分
長春日報7月11日訊 (記者楊洪倫 通訊員李春暉 李大海):10日,記者從長春市環保局獲悉,根據現有城市規模和城市佈局,長春市對聲環境功能區進行了重新劃分調整。日前,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長春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分規定》(以下稱《規定》),對聲環境功能區分類、環境噪聲限值、區劃邊界確定等都做出詳盡規定。
《規定》依據國家相關法律及技術標準,在長春市市區、農安縣合隆鎮及德惠市萬寶鎮區域,劃分4類聲環境功能區。
1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 (噪聲限值晝間55dB,夜間45dB)。
2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噪聲限值晝間60dB,夜間50dB)。
3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工業生産、倉儲物流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業噪聲對周圍環境産生嚴重影響的區域(噪聲限值晝間65dB,夜間55dB)。
4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交通幹線兩側一定距離之內,需要防止交通噪聲對周圍環境産生嚴重影響的區域,包括4a類和4b類兩種類型。4a類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幹路、城市次幹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內河航道兩側區域(噪聲限值晝間70dB,夜間55dB);4b類為鐵路幹線兩側區域(噪聲限值晝間70dB,夜間60dB)。4類聲環境功能區之間,邊界通常是交通幹線或行政區邊界中線。在4類區標準適用區域中,除交通聲源之外的其它聲源適用相鄰區域的環境噪聲標準;《規定》實施前通過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建設項目按原聲環境功能區標準執行,並設立3年過渡期。過渡期結束後應按新的聲環境功能區限值標準執行。
當原有規劃用地性質發生重大變化時,應請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經批准同意後,可按相應的聲環境功能區類型執行。機場周圍區域受飛機通過(起飛、降落、低空飛行)噪聲的影響不適用於《規定》,應按機場周圍飛機噪聲環境相應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