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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

2018-08-22 09:50:48  |  來源:吉林日報  |  編輯:田東艷   |  責編:劉徵宇

  原題:省委省政府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2018年8月17日)

  吉林日報8月22日訊:為進一步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1號)精神,結合吉林省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以實行分類管理為突破口,以創新體制機制為關鍵,以完善扶持政策、加強規範管理為重點,進一步調動社會力量興辦教育的積極性,全面提高辦學品質,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促進民辦教育持續健康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努力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則。

  堅持育人為本。把理想信念教育擺在首要位置,實行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著力提高學生服務國家服務人民的社會責任感、勇於探索的創新精神和善於解決問題的實踐能力。

  堅持公益導向。實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實施差別化扶持政策,促進民辦學校始終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引導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

  堅持依法治教。依法行政,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完善扶持政策,營造良好制度環境;依法治校,完善學校法人治理,規範學校辦學行為。

  堅持改革創新。解放思想,綜合施策,完善頂層設計,深化實踐探索,推動體制機制創新,通過改革創新破解難題,激發民辦教育活力,促進民辦教育發展。

  二、切實加強黨對民辦學校的領導

  (三)切實加強民辦學校黨的建設。全面加強民辦學校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建立健全黨組織參與決策和監督機制,切實發揮民辦學校黨組織政治核心作用,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牢牢掌握民辦學校意識形態工作領導權,在保證政治方向、凝聚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發展、引領校園文化、參與人事管理和服務、加強自身建設方面充分發揮作用。選優配強民辦學校黨組織負責人並加強培訓和管理,每三年選派一批公辦高校50歲以下優秀正處長級幹部擔任民辦高校黨委書記、督導專員,並將選派民辦高校黨委書記、督導專員作為培養鍛鍊、考察選拔幹部的重要途徑。推進民辦學校黨組織和黨的工作全覆蓋,規範黨組織黨內生活,組織開展創先爭優活動,落實黨建工作基礎保障,做好黨員發展和教育管理服務工作,有效發揮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共産黨員先鋒模範作用。發揮公辦學校黨建工作優勢,開展公辦與民辦高校“同在黨旗下、攜手添光彩”結對共建活動,推動民辦高校黨建工作提升整體水準。堅持黨建帶群建,加強民辦學校工會、共青團組織建設。各級黨委要把民辦學校黨組織建設、黨對民辦學校的領導作為民辦學校年度檢查考核的重要內容。

  (四)加強和改進民辦學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納入學校事業發展規劃,著力打造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格局。認真落實學校黨委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專門工作會議研究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黨委書記履行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第一責任人職責,其他黨委班子成員履行“一崗雙責”責任。高校明確1名黨委副書記主要分管教師思想政治工作,落實高校、院(係)黨組織書記抓思想政治工作述職評議考核制度。把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納入學校人才隊伍培養規劃,按照師生比1:350和1:200比例設置高校專職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和專職輔導員崗位。切實加強思想政治理論課和思想品德課建設,深入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特別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不斷增強廣大師生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實加強理想信念、愛國主義、集體主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傳統文化、民族團結教育,積極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引導廣大師生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防範和抵禦境外思想文化、宗教向校園滲透。建好新時代傳習所和大學生馬克思主義自學組織聯盟,大力推進青年馬克思主義者培養工程。推進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改革創新,加大實踐育人和網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力度,落實思想政治理論課實踐教學計劃和經費,加強網絡思想政治工作供給能力建設,實現網上網下聯通互動。

  三、構建民辦學校分類管理體制

  (五)建立分類管理制度。對民辦學校(含其他民辦教育機構)實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但是,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全部用於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省教育廳等有關部門共同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六)建立分類登記制度。正式批准設立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的,到編制管理部門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手續;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的,到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手續。正式批准設立的營利性民辦學校,依據有關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法人登記手續。

  (七)平穩推進現有民辦學校的分類過渡。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公佈前經批准設立的民辦學校(以下簡稱現有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依法修改學校章程,繼續辦學;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進行財務清算,依法明確財産權屬,並繳納相關稅費,辦理新的辦學許可證,重新登記,繼續辦學。現有民辦學校原則上須在2022年9月1日前完成分類登記,分類登記辦法另行制定。

  四、暢通社會力量進入教育領域通道

  (八)放寬辦學準入條件。社會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屬於法律法規禁止進入以及不損害第三方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安全的領域,應當鼓勵支持,不得限制。教育、人社、民政、編制、工商等部門要重新梳理民辦學校準入條件和程式,並及時向社會公佈審批登記信息,進一步簡政放權,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源進入教育領域。

  (九)拓寬辦學籌資渠道。鼓勵和吸引社會資金進入教育領域舉辦學校或者投入項目建設。健全民辦學校投融資體制,支持民辦學校與多層次資本市場對接。民辦學校通過設立基金等形式拓寬籌資渠道。鼓勵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前提下開發適合民辦學校特點的金融産品,探索辦理民辦學校未來經營收入、知識産權質押貸款業務,提供銀行貸款、信託、融資租賃等多樣化的金融服務。鼓勵社會力量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捐贈。嚴禁民辦學校以各種名義、方式向教職工及社會公眾非法集資。

  (十)探索多元主體合作辦學。探索舉辦混合所有制職業院校,允許以資本、知識、技術、管理等要素參與辦學並享有相應權利。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教育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提供專業化服務。積極鼓勵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相互購買管理服務、教學資源、科研成果。鼓勵營利性民辦學校建立股權激勵機制。

  (十一)健全民辦學校退出機制。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終止時,清償後剩餘財産統籌用於教育等社會事業。現有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終止時,民辦學校的財産依法清償後有剩餘的,根據出資者的申請,綜合考慮《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施行前出資者的出資、取得合理回報的情況以及辦學效益等因素,給予出資者相應的補償或者獎勵;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終止時,民辦學校的財産依法清償後有剩餘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規定處理。2016年11月7日後設立的民辦學校終止時,財産處置按照有關規定和學校章程處理。健全民辦學校退出機制,依法保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五、加大對民辦學校的扶持力度

  (十二)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各級人民政府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和制度要求,因地制宜,調整優化教育支出結構,採取多種方式加大對民辦教育的扶持力度。財政扶持民辦教育發展的資金要納入預算,並向社會公開,接受審計和社會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十三)創新財政扶持方式。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相應的政府補貼體系,加大對民辦學校的補助力度,明確補貼的項目、對象、標準、用途。凡適合社會資本承擔的教育服務,都可以通過委託、承包、採購等方式交給社會資本承擔。省教育廳、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制定向民辦學校購買就讀學位、課程教材、科研成果、職業培訓、政策諮詢等教育服務的具體政策措施,包括政府購買服務的標準、程式及績效評價制度。按照國家關於基金會管理的規定,省和市縣政府可以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基金,支持成立相應的基金會,組織開展各類有利於民辦教育事業發展的活動。

  (十四)落實與公辦學校同等資助政策。民辦學校學生與公辦學校學生按規定同等享受助學貸款、獎助學金等國家資助政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民辦學校助學貸款業務扶持制度,提高民辦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獲得資助的比例。民辦學校要建立健全獎助學金評定、發放等管理機制,應當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少於5%的資金,用於獎勵和資助學生。落實鼓勵捐資助學的相關優惠政策措施,積極引導和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面向民辦學校設立獎助學金,加大資助力度。

  (十五)落實稅費優惠政策。民辦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提供學前教育的幼兒園和提供學歷教育的學校,收取的與保育、教育服務相關的費用,符合條件的免征增值稅。對企業辦的各類學校、幼兒園自用的房産、土地,免征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進行支持教育事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個人支持教育事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相關規定在個人所得稅前予以扣除。境外向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捐贈,按照有關規定,減徵或者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按照稅法規定進行免稅資格認定後,免征非營利性收入的企業所得稅。捐資建設校舍及開展表彰資助等活動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贈人意願。民辦學校用電、用水、用氣、用熱,執行與公辦學校相同的價格政策。

  (十六)實行差別化用地政策。民辦學校建設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要求,並辦理土地申請手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公辦學校同等政策,按劃撥等方式供應土地。營利性民辦學校按國家相應的政策供給土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協議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改變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應當將申請改變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時價定價,重新依法供應。鼓勵存量土地挖潛。社會力量和民間資本投資教育建設項目,利用閒置的廠房、醫院、學校、商業設施等存量土地和用房資源,進行整合改造後,符合相關規定要求,可以用於教育設施用地,對符合規劃要求的,可依法辦理用地手續。

  (十七)實行分類收費政策。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通過市場化改革試點,逐步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政策由省人民政府根據辦學成本以及本地公辦教育保障程度、民辦學校發展情況等因素確定。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民辦學校自主確定。民辦學校應當執行收費公示制度,不得在公示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學生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政府有關部門依法開展對民辦學校收費行為的事中事後監管。

  (十八)保障依法自主辦學。擴大民辦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置自主權,鼓勵學校根據國家戰略需求和區域産業發展需要,依法依規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實施高等學歷教育和中等職業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按照國家課程標準和有關規定自主開設課程、選用教材、制訂教學計劃和人才培養方案。民辦中小學校在完成國家規定課程前提下,可以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支持民辦學校參與考試招生制度改革。允許優質民辦高校調整招生批次,在核定辦學規模內自主確定招生範圍和年度招生計劃。中等以下層次民辦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核定的辦學規模內,與當地公辦學校同期面向社會自主招生。民辦學校依法自主創新管理體制、完善管理制度和提高辦學水準。各地不得對民辦學校跨區域招生設置障礙。

  (十九)保障學校師生權益。完善學校、個人、政府合理分擔的民辦學校教職工社會保障機制。民辦學校應當依法為教職工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鼓勵民辦學校按規定為教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改善教職工退休後的待遇。落實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政策,完善民辦學校教師戶籍遷移等方面的服務政策,探索建立民辦學校教師人事代理制度和交流制度,促進教師合理流動。民辦學校教師在資格認定、職務評聘、培養培訓、評優表彰等方面與公辦學校教師享有同等權利。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享受當地公辦學校同等的人才引進政策。民辦學校學生在評獎評優、升學就業、社會優待、醫療保險等方面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學生享有同等權利。依法落實民辦學校師生對學校辦學管理的知情權、參與權,保障師生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完善民辦學校師生爭議處理機制,維護師生的合法權益。

  六、加快民辦學校現代學校制度建設

  (二十)完善學校法人治理。民辦學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學校。健全董事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制度,董事會(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依據學校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式共同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董事會(理事會)應當優化人員構成,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黨組織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共同組成。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根據學校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式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監事會中應當有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探索實行獨立董事(理事)、監事制度。健全黨組織參與決策制度,積極推進“雙向進入、交叉任職”,學校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通過法定程式進入學校決策機構和行政管理機構,黨員校長、副校長等行政機構成員可以按照黨的有關規定進入黨組織領導班子。學校黨組織要支持學校決策機構和校長依法行使職權,督促其依法治教、規範管理。完善校長選聘機制,依法保障校長行使管理權。民辦學校校長應熟悉教育及相關法律法規,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經驗和良好辦學業績,個人信用狀況良好。學校人事、財務、資産等關鍵管理崗位實行親屬回避制度。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學生代表大會制度。

  (二十一)健全資産管理和財務會計制度。民辦學校應當明確産權關係,建立健全資産管理制度。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將出資用於辦學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資産足額過戶到學校名下。存續期間,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學校的資産、國有資産、受贈的財産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産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抽逃。加強民辦學校中國有資産的監督、管理。進一步規範民辦學校會計核算,建立

  健全第三方審計制度。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學校按照登記的法人屬性,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相應的會計制度。民辦學校要明晰財務管理,依法設置會計賬簿。民辦學校應當將舉辦者出資、政府補助、受贈、收費、辦學積累等各類資産分類登記入賬,定期開展資産清查,並將清查結果向社會公佈。各地要探索制定符合民辦學校特點的財務管理辦法,完善民辦學校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和預算報告報備制度。

  (二十二)規範學校辦學行為。民辦學校要誠實守信、規範辦學。辦學條件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設置標準和有關要求,在校生數要控制在審批機關核定的辦學規模內。要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嚴格執行招生計劃,規範招生行為,不得違反規定提前招生,不得利用招生簡章、廣告或者其他方式進行虛假宣傳,招生簡章和廣告須報審批機關備案。具有舉辦學歷教育資格的民辦學校,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學籍管理工作,對招收的學歷教育學生,學習期滿成績合格的頒發畢業證書,未達到學歷教育要求的發給結業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頒發相應的學位證書。各類民辦學校對招收的非學歷教育學生,發給結業證書或者培訓合格證書。

  (二十三)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和民辦學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高度重視校園安全工作。學校選址和校舍建築符合國家抗震設防、消防技術等相關標準。民辦學歷教育學校建立“校園警務室”並配備“一鍵式網絡報警裝置”,建立校園安全監管與數字化資源平臺,安裝校園安全視頻監控系統,確保校園安全技術防範系統建設符合有關標準。加強學校校園及周邊食品安全綜合治理,建立健全學校食品安全、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控等各項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和應急機制,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巡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加強學生和教職員工安全教育培訓,定期開展針對上課、課間、午休等不同場景的安全演練,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逃生自救能力。建立安全工作組織機構,配備學校內部安全保衛人員,明確安全工作職責。建立民辦學校突發性群體事件應急機制,維護社會穩定。

  七、全面提高民辦學校教育教學品質

  (二十四)明確學校辦學定位。積極引導民辦學校服務社會需求,更新辦學理念,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創新辦學模式,加強內涵建設,提高辦學品質。學前教育階段鼓勵舉辦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堅持科學保教,防止和糾正“小學化”現象。中小學校要執行國家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堅持特色辦學優質發展,滿足多樣化需求。職業院校應當明確技術技能人才培養定位,深化産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人才培養品質。支持民辦本科高等學校明確應用型辦學定位,實施“雙特色”建設項目,培養適應經濟結構調整、産業轉型升級的急需人才。鼓勵舉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以社會需求為導向,參與在職人員職業培訓、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轉崗培訓等各類非學歷教育與教育培訓。充分發揮民辦教育在完善終身教育體系、構建學習型社會中的積極作用。

  (二十五)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各級人民政府和民辦學校要把教師隊伍建設作為提高教育教學品質的重要任務。各地要將民辦學校教師隊伍建設納入教師隊伍建設整體規劃。民辦學校要著力加強教師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傳、考核、監督與獎懲相結合的師德建設長效機制,全面提升教師師德素養。加強輔導員、班主任隊伍建設。加強教學研究活動,重視青年教師培養,加大教師培訓力度,不斷提高教師的業務能力和水準。完善職業院校用人機制和教師培養培訓制度,打通校企人員雙向流動渠道,鼓勵教師參加學歷繼續教育,提升學歷層次,建設高水準的職業教育“雙師型”教師隊伍。學校要在學費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資金用於教師培訓。要關心教師工作和生活,提高教師工資和福利待遇。吸引各類高層次人才到民辦學校任教,做到事業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

  (二十六)引進培育優質教育資源。鼓勵支持高水準有特色民辦學校培育優質學科、專業、課程、師資、管理,整體提升教育教學品質,著力打造具有影響力和競爭力的民辦教育品牌,著力培養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懷、有擔當的民辦教育家。鼓勵民辦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與世界高水準同類學校在學科、專業、課程建設以及人才培養等方面開展交流。

  (二十七)加強教育教學品質監控。大力推進管辦評分離,建立民辦學校第三方品質認證和評估制度,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佈。民辦學校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評估結果,對辦學品質不合格的民辦學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辦學資格。民辦高校(含獨立學院)每年定期向社會公佈教育教學品質報告和招生就業品質報告,接受社會監督。

  八、不斷提高管理服務水準

  (二十八)改進政府管理方式。各級人民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門要積極轉變職能,減少事前審批,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提高政府管理服務水準。進一步清理涉及民辦教育的行政許可事項,向社會公佈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嚴禁法外設權。改進許可方式,簡化許可流程,明確工作時限,規範行政許可工作。建立民辦教育管理信息系統,推廣電子政務和網上辦事,逐步實現日常管理事項網上並聯辦理,及時主動公開行政審批事項,提高服務效率,接受社會監督。

  (二十九)健全監督管理機制。加強民辦教育管理機構建設,強化民辦教育督導,完善民辦學校年度報告和年度檢查制度。規範民辦學校設置審批,加強對新設立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資格審查。規範招生秩序,加強教育教學管理。完善民辦學校財務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審計監督制度,加強風險防範。推進民辦教育信息公開,建立民辦學校信息強制公開制度。建立違規失信懲戒機制,將違規辦學的學校及其舉辦者和負責人納入“黑名單”,規範學校辦學行為。定期開展對民辦學校管理人員的培訓,提高民辦學校依法依規辦學水準。健全聯合執法機制,加大對違法違規辦學行為的查處力度。

  (三十)充分發揮行業組織作用。積極培育民辦教育行業組織,支持行業組織在行業自律、交流合作、協同創新、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積極維護民辦教育行業合法權益,引導民辦學校堅持公益性辦學、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提升人才培養品質。依託各類專業機構開展民辦學校諮詢服務等工作。

  (三十一)切實加強宣傳引導。深入推進民辦教育綜合改革,大力支持承擔國家改革試點任務的民辦學校深化改革,總結推廣試點地區、學校的成功做法和先進經驗。加大對民辦教育的宣傳力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獎勵和表彰對民辦教育改革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樹立民辦教育良好社會形象,努力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共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教育的良好氛圍。

  (三十二)強化部門協調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要將發展民辦教育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和教育事業整體規劃,加強制度建設、標準制定、政策實施、統籌協調等工作,積極推進民辦教育改革發展。建立由省教育廳牽頭,各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民辦教育發展中的重點難點問題,不斷完善制度政策,優化民辦教育發展環境。各地也應當建立相應的部門協調機制。要將鼓勵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作為考核各級人民政府改進公共服務方式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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