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未納入清單的證明事項和蓋章環節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提供
中國吉林網8月23日訊(中國吉林網 吉刻APP記者 王小野):為優化我省營商環境,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近日,吉林省軟環境辦公室起草了《吉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佈,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對於市場主體保護方面,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依法平等進入。市場主體對行政機關執行目錄清單之外的,擅自提高標準和擴大範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行為有權拒絕,並向軟環境建設工作機構投訴舉報。
應當制定並公佈證明事項和蓋章環節清單,未納入清單的證明事項和蓋章環節,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提供。應當制定激勵措施,引導金融機構為小微企業、涉農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給予信貸等金融支持。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對市場主體實施佔用依法應當劃撥給市場主體的財政性撥款以及依法應當退還市場主體的稅金、收費等;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各類社會團體,繳納會費、活動經費及其他費用;要求市場主體接受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經營性培訓;強制市場主體購買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務,向市場主體強行低價購買産品;要求市場主體無償或者廉價提供勞務或者技術;向主市場主體攤派、索要贊助以及強制市場主體捐贈捐獻、參加商業保險;要求市場主體為其他單位、個人的金融借款提供擔保,或者以市場主體名義借款給其他單位、個人使用;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市場主體進行評比、達標、升級、評優、鑒定、考試等活動;其他侵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行為等行為。
應當優化提升公用事業服務水準,依法確定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範圍和標準。電力、供水、熱力、燃氣、通信、消防、公安、城管、衛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應當建立為優化營商環境服務的工作制度,將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行政機關依法規定的條件及時向社會公開,向用戶提供安全、方便和快捷的服務,不得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條件。禁止電力、供水、熱力、燃氣等公用服務企業向市場主體收取接入、碰口等不合理費用。
同時,要優化法治環境,禁止以備案、登記、年檢、監製、認定、認證、審定等形式設定或者變相設定具有行政許可性質的審批事項。行政機關辦理涉及市場主體的案件時,不得影響市場主體合法的生産經營活動;行政執法機關對市場主體違法情節較輕且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應當先責令改正,進行教育、告誡、引導,依法從輕或者減免行政處罰。對市場主體做出較大數額罰款、責令停産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等重大行政處罰,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由軟環境建設工作機構及有關部門根據本條例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示並責令限期整改處理;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告誡並責令公開道歉處理。對行政機關處理的同時,追究行政機關負責人的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根據其行為性質、情節輕重、危害程度等因素,可分別作出處理: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處理;情節較重的,給予責令公開道歉、誡勉談話、停職檢查、調離崗位處理;情節嚴重的,應當引咎辭職,或者給予責令辭職、免職、罷免處理,符合公務員辭退規定情形或者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解聘條件的給予辭退或者解聘處理。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一年內違反本條例兩次以上被追究責任的;隱瞞事實真相,干擾、阻撓、不配合調查的;打擊、報復、陷害投訴舉報人和證人的;拒不糾正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有徇私舞弊、收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物、接受宴請、參加其提供的旅遊和娛樂活動等行為的等,損害營商環境的,應當從重處理。
社會各界可通過電子郵箱形式反饋意見和建議,反饋截止日期為2018年9月12日。
電子郵箱:szffzbjjfzc@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