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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啟動企事業單位公車改革

2018-09-03 08:50:50  |  來源:長春日報  |  編輯:田東艷   |  責編:劉徵宇

  原題:我市啟動企事業單位公車改革

  長春日報9月3日訊(記者 溫斯琪):8月31日,記者從長春市財政局獲悉,長春市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啟動。

  據悉,本輪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依據《吉林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和《吉林省國有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開展,各地市州不再制定本地方案。事業單位車改的範圍是各級、各類非參公事業單位,人員範圍為在編在崗的一般事業編制人員。對於人員眾多、業務繁重的事業單位,可保留1台機要通信、應急用車,機關後勤服務集中管理的,可保留1台後勤服務車輛,各事業單位可根據業務保障和專業技術工作實際情況,保留必要的醫療救護、新聞傳播、科學考察、技術勘察、檢疫檢測、環衛清潔等特定功能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必要的業務用車。其中,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必須長期搭載固定設備並進行標識化管理,不得在公車改革過程中新增車輛。

  同時,鼓勵班車通過社會化方式保障。比照黨政機關車改相關規定執行,即原有班車的,暫時保留,不再大修,報廢後不再更新,通過社會化方式解決。對社會化公共交通保障能力不足或單位地理位置偏遠特殊的大中專學校、高速公路收費等單位,保留必要班車的,車輛保留類型為大中型客車。

  國有企業車改範圍為全市各級各類國有獨資及國有絕對控股企業,參改人員主要是國有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主要負責人(一把手)包括書記、董事長、總經理等原符合公務用車配備條件的人員,企業普通職工不屬於本次公務用車改革範圍。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領取公務交通補貼的,要取消原配備的公務用車,每月按標準發放補貼。補貼發放標準參照省相關標準執行,主要負責人3000元/月,其他負責人為主要負責人的0.9倍即2700元/月。其他各級各類國有企業負責人,交通補貼上限由各企業主管部門自行確定,但不得超過省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公務交通補貼上限標準。

  國有企業應當取消與經營和業務保障無關的車輛,可根據生産經營特點和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服務、商務接待、執紀等實際需要,保留適當的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對於新購置的轎車型保障用車,購車價格控制在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商務車型控制在38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確因生産經營需要等原因,必須配備較高標準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的,集團總部配備原則上不超過2輛。

  另外,考慮到國有企業規模大小不一、情況不同,對其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辦法不作統一要求,車改方案由各參改企業主管部門審批。國有控股百分之五十以下的企業自願選擇是否參加本次車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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