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下月1日起商品房預售部分資金將存入監管賬戶 爛尾 捂盤 囤房 這些事嚴管了
長春晚報12月5日訊(記者 梁闖):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一直以來都是市民關心的熱門話題,爛尾工程、捂盤惜售、變相囤積房源等違規行為一直威脅著購房人的合法權益。4日,記者從長春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媒體通氣會了解到,為進一步加強長春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近日,長春市房地局發佈了《長春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暫行)》,為群眾的購房安全保駕護航。
該細則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凡在長春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房産項目總預售款的30%將作為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存入監管賬戶。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將遵循專款專戶、專款專存、專款專用的原則,確保商品房預售資金用於商品房項目工程建設,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自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辦理不動産首次登記後為止。“長春市房地産行業已駛入快車道,投資額、施工面積、銷售面積逐年遞增,居民居住條件和環境也得到了進一步提升和改善。但部分開發企業挪用商品房預售資金,造成不能按期交房、不能按時辦理産權等情況時有發生。”長春市城市建設開發管理辦公室主任王純表示,“這些行為嚴重侵害了購房者的合法權益,長春市實施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就是為了規範企業開發經營管理行為,促進房地産市場健康發展,保障購房人的合法權益。”
監管銀行及賬戶在銷售場所予以公示
據了解,該細則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開發企業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後將其開發建設的商品房預售給買受人,由買受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的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商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預購房款。
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將通過預售資金監管信息系統開展具體業務,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前,應當就監管項目的基本情況、監管內容、監管賬戶、監管時間、用款使用計劃、違約責任等內容與管理機構、監管銀行共同簽訂監管協議,並向管理機構通過預售資金監管信息系統提供監管項目(按幢或多幢)的工程進度表;監管項目各工程節點的用款使用計劃;監管項目成本預算書。簽訂監管協議後,監管銀行向開發企業發放資金監管賬戶,用於申請辦理監管項目的《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開發企業按照一個《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申請對應一個賬戶的原則設立監管賬戶。同時,開發企業應當在取得建設項目《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將監管銀行及賬戶在商品房銷售場所予以公示。
整治房地産監管重點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後,將進一步規範企業開發行為,防範爛尾工程;規範企業銷售行為,監管整治捂盤惜售或變相囤積房源等違規行為,營造良好的房地産市場環境;保護購房人合法權益,增強購房人的風險防範意識。記者了解到,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能更好地規範預售資金的收存、支取、使用等環節,保證開發企業的後續建設工程如期完工,有效防止資金被隨意挪用、過度開發、造成資金鏈斷裂,形成爛尾。
開發企業捂盤惜售或者變相囤積房源等違規行為一直以來都是房地産監管整治的重點。預售資金監管將使開發企業按照項目的建設情況及資金需要調整銷售節奏,使企業加快項目施工形象進度,採取降價促銷的方式加快週轉,減少捂盤惜售的現象,對平抑房價起到積極作用。據王純介紹,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制度的實施,不僅能促使開發企業按照工程進度計劃建設,按期為購房人交房,加快辦理産權,保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還能促使購房人增強風險防範意識。
開發企業不得自行收取商品房預售資金
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應當告知買受人將購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購房貸款等)直接存入監管賬戶,並憑銀行出具的交款憑證為買受人換領購房票據;買受人通過資金監管專用pos機,將預售資金直接存入監管賬戶,開發企業依據pos機簽單為買受人換領購房票據;涉及買受人貸款的,買受人應當委託貸款機構將發放的貸款直接撥付至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預售資金應當全部存入相應的監管賬戶,開發企業不得以其他方式自行收取商品房預售資金。
預售資金監管由來已久
我國自上世紀90年代開始實施了商品房預售制度,該制度對於盤活房地産市場,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資金的使用成本,促進房地産市場的繁榮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隨著房地産業的不斷發展,國家對房地産市場的管理也在不斷地規範、深化。《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産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建房[2010]53號)等法律法規對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都有明確要求。目前,國內除長春市外的其他30個直轄市、省會城市,已有29個城市開展了預售資金監管工作,我省的吉林市、延邊州也已開展了該項工作。據王純介紹,為了有效實施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去年11月份,市房地局著手起草實施細則,對監管賬戶的設立、預售資金監管額度及使用、預售資金監管的解除、違規行為的處理等監管流程問題作了深入的研究論證。同時,借鑒了天津、武漢、長沙、瀋陽、哈爾濱等城市的先進經驗和具體做法,結合長春市的實際情況,起草了《細則》的初稿。初稿形成後,徵求了省、市相關部門及法律顧問意見,還通過網絡徵求了公眾的意見。經過反復修改,並報長春市政府同意後,形成了此次公佈的實施細則。
接下來,長春市房地局會針對該細則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與時俱進,積極探索,做出成效,讓更多群眾從中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