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按照被告的説法,那麼房屋買賣雙方在尚未簽訂合同前已付款超過百萬,且高於合同上的購房款總額——一份自作聰明製作的購房“陰陽合同”就這樣露出了馬腳。除了為了幾十萬購房款扯皮,也許原告和被告不知道的是,他們這樣的行為如達到情節嚴重則可能構成犯罪,或將面臨刑事處罰。
2009年10月18日,夏某、劉某簽訂《南京市存量房買賣合同》,約定夏某將一處房屋出售給劉某,轉讓價款為153.8萬元。10月20日,劉某向夏某支付定金78000元,後劉某陸續支付購房款達到113萬元。
第二年4月,夏某、劉某就這處房屋又簽訂了另一份《南京市存量房買賣合同》,約定房屋轉讓價款為96萬元,劉某支付定金2萬元。雙方依據上述合同文本到房管部門將房屋權屬登記至劉某名下。而在這之後,劉某仍然繼續支付購房款,截至2014年9月16日,付款共計130.22萬元。
夏某要求劉某繼續支付房款,而劉某認為已支付完畢,雙方産生糾紛,夏某遂訴至秦淮法院,訴請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購房款36萬餘元及利息。
被告劉某則辯稱,第二份合同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被告已支付完畢且超付。雙方當時約定價格是153.8萬元,但該價格並非真實交易價格,簽合同目的是被告拿合同給父母看,索要錢款。
法院認為,被告在簽訂第二份合同之前,累計付款達到113萬元。如按被告陳述第二份合同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在簽訂買賣合同前即付款超過百萬,明顯不符合通常交易習慣。如按被告主張的購房款總額96萬元,雙方在簽訂該份合同並辦理過戶時,被告的付款總額已超過該價款,被告在房屋過戶後仍繼續付款,不具有合理性。且從市場交易行情來看,被告所稱96萬元明顯低於當時這處房屋所在小區的市場交易行情。
法院認定雙方關於涉案房屋約定的真實交易價格為第一份合同約定的153.8萬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30.22萬元,被告還需支付購房款23.58萬元。對於原告主張的利息,鋻於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並不十分明確,且雙方在簽約後並未完全按合同約定的方式履行,故法院認定被告應自原告起訴之日起支付未付購房款的利息。
■法官説法
購房簽陰陽合同可構成犯罪
法官提醒,簽訂兩份購房合同的行為存在極大的法律風險,一旦涉及到陰陽合同,雙方做低房價少繳稅的行為是法律上明令禁止的逃稅違法行為。如果偷稅數額較大、次數較多,則可能構成犯罪,將面臨的是刑事處罰。( 記者 萬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