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宣判。被告人李志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日前,葫蘆島市南票區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拒執罪案件。據悉,此案是遼寧法院開展執行“風暴戰役”以來,全省打擊拒執犯罪行為所判出的最重刑罰。
記者了解到,該案涉及兩位申請執行人,一位是張某成,在李志唐實際控制的一家煤礦打工,2007年7月在井下放炮打眼兒時發生事故被砸傷,傷殘鑒定等級為六級。2010年10月,法院一審判決李志唐一次性給付張某成補償款人民幣124804.49元,卻始終未得到執行。另一位申請執行人張某儉2006年7月從李志唐處取得煤礦承包經營權,但事後95萬元餘款一直未給付。2016年11月,張某儉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本案法官陳佳告訴記者,一般拒執罪,被執行人大多數都能在判刑之前履行義務或達成和解協議,在刑期上多數為緩刑、拘役或罰金,實刑也多在一年左右。被告人李志唐在明知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且執行通知書等文書已依法送達的情況下,先後收到轉讓煤礦款及政府關閉煤礦獎勵金、轉讓房産等收入,但都用於償還個人其他債務、購買毒品或揮霍,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該類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記者 侯永鋒 劉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