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全省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有關工作,堵塞工作中各環節的漏洞和問題,近日,遼寧省人社廳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規範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工傷認定程式、工傷範圍界定、勞動能力鑒定管理等工作進行規範。
《通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嚴格依據法定程式進行工傷認定,按照受理申請、材料補正、證據審核、案件調查、例會研究、做出決定、結論送達的程式嚴格辦理。嚴格把握工傷與疾病的界定,針對職工因腰椎、脊柱、頸椎、心腦血管疾病、抑鬱或精神障礙等情形申請工傷認定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不能有效判定是否為工傷所致的情況下,應當及時向申請人下達《中止工傷認定通知書》,並委託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工傷與疾病界定的鑒定。鑒定結論明確與本次事故傷害存在直接因果關係的,才能認定為工傷。
《通知》提出,加強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傷殘等級鑒定)管理,規範勞動能力鑒定管理。對於因工受傷未按法定程式進行工傷認定的,或用人單位存在老工傷歷史遺留問題無待遇補償標準的,以及其他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情形,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接受用人單位、工會組織、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人民法院等單位的委託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規範再次鑒定工作,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近親屬對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的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市級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憑相關材料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嚴格報名資格審核,準確界定病退鑒定人員範圍。申請參加病退鑒定人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是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經過系統治療後,身體功能對工作、生活造成較大影響,其本人的勞動能力不能滿足崗位需求;二是精神類疾病患者的病程需達到5年以上,慢性器質性精神障礙患者病程需達到2年以上,經系統治療取得精神病醫院的住院病志和診斷書;三是循環科、呼吸等內科、內分泌類疾病患者病程需達到12個月以上,並取得住院病志及診斷書;四是惡性腫瘤患者可不要求病程,但需提交住院病志及病理報告;五是癲癇類疾病患者病程需達到2年以上,提交病志材料中應明確癲癇發作頻率的記載。(記者 徐鐵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