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出臺《遼寧省公安機關損害營商環境行為責任追究規定》

2019-06-21 18:05:59  |  來源:中央廣電總臺國際在線  |  編輯:李靜   |  責編:董健雄

  國際在線遼寧頻道報道:6月21日,國際在線遼寧頻道從遼寧省公安廳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為深入貫徹落實遼寧省委省政府關於優化營商環境建設工作的安排部署和遼寧省公安廳黨委關於“打造最優發展環境”工作的統一要求,遼寧省公安廳在全國省級公安機關中首次制定出臺了《遼寧省公安機關損害營商環境行為責任追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據遼寧省公安廳服務發展環境辦副主任喬學軍介紹,《規定》共計16條、2400余字,首次明確規定了“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涵義,對責任追究的具體方式也做了詳細的規定。對於違反上級機關優化營商環境政策規定和決策部署,阻礙警令政令暢通等四大類二十種損害營商環境行為應當給予責任追究。對於損害營商環境行為,應當根據有關人員違法違規事實、情節、後果及責任程度等,視情予以追究刑事責任、黨政紀責任或其他處理,作出其他處理的,由相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按幹部管理權限和相關規定,可以單獨或者合併作出從誡勉談話到辭退或者取消錄用等9種處理方式。對於“造成惡劣影響、嚴重後果的”可以依據規定追究公安機關領導責任。

  此外,《規定》還明確規定,發生損害營商環境行為、需要啟動責任調查和追究程式的,由發生問題的公安機關負責查處。上級公安機關發現下級公安機關應當查處而未查處的,應當責成下級公安機關查處,必要時,可直接查處。公安機關各單位、警種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調查核實涉嫌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問題線索。需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應當在調查後提出責任追究建議,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啟動責任追究程式。對事實清楚、不需要進行進一步調查核實的,可以由有權決定機關直接作出責任追究決定。

  喬學軍還表示,下一步,遼寧省公安廳將通過全國、省內各大新聞媒體,借助各種形式將《規定》向社會公佈,表明公安機關敢於刀刃向內,切實徹底解決營商環境建設問題的鮮明態度和堅定決心,努力營造濃厚氛圍。全面落實跟蹤考核督察問責機制,對於違反《規定》的“負面典型”,將依法依規、嚴肅追責,進一步破解群眾和企業關心關注的熱點、焦點、重點、難點問題,努力實現公安機關窗口服務“零投訴”、服務企業群眾“零懈怠”、打擊犯罪“零容忍”、治安防控“零盲區”、規範執法“零缺陷”,用實際行動優化營商環境,提升公安機關服務發展的貢獻率。(文 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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