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供熱單位要向原交費主體追繳欠費

2019-10-14 14:00:11  |  來源:瀋陽日報  |  編輯:李靜   |  責編:董健雄

  瀋陽又將進入供熱期了。採暖費,你交了嗎?10月13日,記者從瀋陽市房産局獲悉,最新的《瀋陽市民用供熱收費管理規定》(簡稱《規定》)新鮮出臺。

  供熱面積及用途以房證為準

  《規定》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採暖用熱戶(簡稱用熱戶)交費、居民用熱戶所在單位報銷採暖費、供熱單位收取採暖費的行為。

  供熱單位與用熱戶應當簽訂供用熱合同,合同中應明確供熱價格、收費面積、供熱標準等內容。供熱價格、收費面積和相關政策調整時,雙方應當按照調整後的價格、面積及相關政策執行或重新簽訂供用熱合同。用熱戶未與供熱單位簽訂供用熱合同,但已形成事實供用熱關係的,用熱戶應當交納採暖費。

  《規定》第九條指出,供熱面積及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産權證書》記載的建築面積及用途為準。實行按供熱計量收費的用熱戶,其採暖費按照物價部門制定的供熱計量價格確定。

  特殊情況採暖費計費方法不同

  《規定》第十條規定,特殊情況的採暖費按照下列方法計費:

  居民住宅未記入《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産權證書》面積且有供熱設施的,供熱單位可以實地測量或委託具有專業資質的測繪部門測量並按照室內使用面積計算採暖費;層高超過2.2米 (含2.2米)的,全額收取採暖費;不足2.2米的,按50%收取採暖費。

  非住宅房屋室內層高超過3.5米低於6米的,每超過0.3米(含0.3米,不足0.3米的,按照0.3米計算),加收10%的採暖費;層高超過6米的,由供用熱雙方根據熱負荷情況協商議定加收幅度。

  《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産權證書》記載用途為商住的房屋,應當按照其實際用途確定採暖費。

  新建建築供熱設施保修期內的採暖費按照開發建設單位與供熱單位合同約定執行。採暖期入住的用熱戶應當承擔準住通知日期以後的採暖費,準住通知日期以前的採暖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供熱單位要向原交費主體追繳欠費

  《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供熱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收取陳欠採暖費:

  低保戶、低保邊緣戶、破産企業職工、失業並軌等與原單位脫離勞動關係的職工,供熱單位應當向原欠費主體追繳屬於原單位陳欠的採暖費,不得向用熱戶個人追繳。

  對經市、區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為不具備交納採暖費能力困難企業,其被認定前陳欠的採暖費,作“挂賬”處理。

  對辦理採暖費轉移手續的用熱戶,其轉移前單位陳欠的採暖費,由供熱單位向原承擔採暖費的單位追繳,承接單位只承擔轉移後的採暖費報銷。

  房屋産權、使用權變更的用熱戶,其原房主所在單位的陳欠採暖費,供熱單位要依法向原交費主體追繳新房主承擔變更之日起發生的採暖費。供熱單位不得以原房主有陳欠採暖費等為由拒絕同新房主補簽供熱合同。

  《規定》第十二條強調,供熱單位不得以用熱戶所在單位有陳欠採暖費為由,拒收當年採暖費,不得停止給其供熱。(記者 張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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