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金融納入MPA需“量體裁衣”

2017-08-16 09:43:24|來源:經濟日報|編輯:鄭思雯

  日前,央行發佈《中國區域金融運行報告(2017)》,提出要“探索將規模較大、具有系統重要性特徵的互聯網金融業務納入宏觀審慎管理框架,對其實行宏觀審慎評估(MPA),防範系統性風險”。

  這是央行首次提出將互聯網金融業務納入MPA。可見,互聯網金融在我國金融市場中扮演的角色已愈發重要,部分互聯網金融業務已具有系統重要性影響,需要防範順週期波動和風險的跨市場傳染。

  在將原本針對商業銀行的MPA運用於互聯網金融業務之前,還有一個問題需要厘清,即納入MPA的互聯網金融業務具體指的是什麼業務?從《報告》來看,納入MPA的互聯網金融業務要“規模較大、具有系統重要性”,因此,對互聯網金融業務的規模和系統重要性實行量化並建立標準就成了關鍵因素。同時,與傳統金融業務相比,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相關標準是否要區別對待也是需要考慮的問題。

  此外,《報告》將互聯網金融的主要業務模式分為三類,即傳統金融互聯網化、互聯網企業金融化、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金融企業融合發展。其中,傳統金融互聯網化是指傳統金融機構借助互聯網技術,實現的是從實體到網絡、從線下到線上的轉變。在這一模式中,互聯網金融業務是互聯網技術嫁接在傳統金融機構之上的一蔓新枝。

  在後兩種模式中,互聯網企業則獨立於傳統金融機構之外成為一股不可小覷的新生力量。這些企業利用自身技術優勢或紛紛佈局第三方支付、網絡借貸、眾籌融資平臺,以及大數據徵信等,或越來越多地選擇向傳統金融機構輸出技術以尋求共贏。

  如此看來,互聯網金融業務還兼具金融創新的複雜性和跨行業滲透性。因此,不同模式下的互聯網金融業務以何種標準納入MPA亟待明確。

  綜上可見,將哪些互聯網金融業務納入MPA存在著諸多需要考量的因素。這就意味著,針對各類金融機構的同類型創新業務需要執行統一的管理標準,但對互聯網金融等創新業務,則需要“量體裁衣”制定專項管理標準。同時,對沒有納入MPA的互聯網金融業務也需要通過其他機制予以監管。只有對互聯網金融業務實施全方位、有層次的監管,才能杜絕灰色地帶的産生,使互聯網金融業務在有效監管之下安全發展。(張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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