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監管面臨的挑戰與應對

2018-03-12 14:29:35|來源:金融時報|編輯:許煬

  黨的十九大報告要求健全金融監管體系,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2018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要求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在當前科技與金融深度融合、金融科技迅猛發展的形勢下,必須更加重視金融業務風險與技術風險疊加後産生的擴散效應,平衡行業發展與風險監管間的關係,通過建設多層次、全方位監管治理體系,確保金融科技發展過程中的風險可監測、可管控、可承受,促進金融科技行業為服務實體經濟與普惠金融發揮更大作用。

   中國金融科技監管的發展歷程

  (一)信息安全監管階段。在中國金融業信息化建設起步時期,網絡銀行、網絡支付技術大規模應用,金融科技監管主要聚焦于金融業信息基礎設施的完善和信息安全。

  (二)風險警示階段。在互聯網金融發展初期,隨著網絡支付機構的大量增加,網絡支付業務的風險開始得到關注,但並未出臺有針對性的監管政策,只是通過發佈風險提示與業界和公眾溝通等方式,提出對網絡詐騙、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違規設立資金池等行為的預警與防範。

  (三)監管規則初創階段。隨著國家“互聯網+”戰略實施,互聯網金融新業務呈幾何式增長,由於缺乏嚴密的監管規則,風險隱患逐步暴露。以《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為標誌,國家開始對互聯網金融業態進行界定,對監管職責進行劃分,隨後,各監管部門開始針對各自管轄範圍內監管對象制定專項監管規定,金融科技監管治理架構開始建立。

  (四)風險排查和集中整治階段。2016年5月,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開始有序推進,將於2018年6月底前完成最終整改驗收工作。2017年,各項監管細則密集出臺,“監管合規”成為金融科技行業的首要工作任務。2017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成立了金融科技委員會,提出要強化監管科技,識別和防範新型金融風險。2018年,人民銀行要著力建立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和風險防範長效機制,並將互聯網金融納入宏觀審慎管理框架。

   金融科技給監管帶來新的挑戰

  (一)有效監管框架尚未形成。由於各項金融科技的創新性和成熟度不同,目前各國主要考慮並實施的是對網絡融資和電子貨幣的監管,對具體金融科技類別的監管存在較大差異。同時,傳統金融業已逐步受到金融科技業的無國界競爭,但對於金融科技的跨界監管合作安排卻明顯滯後於跨界展業步伐,無論是在監管還是消費者保護方面,目前尚無明確機制化安排。

  (二)風險監測管控難度加大。金融科技以信息技術為核心,其業務模式背後是龐大、複雜、相互關聯的信息系統,海量的信息流、複雜的信息結構,客觀上給識別風險造成了難度。以移動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技術為支撐的金融科技正深入影響金融服務範式、風險定價機制和風險管控模式。面對高度虛擬化、網絡化、分佈式的金融科技體系,與之匹配的信息技術、監管能力以及技術資源對監管體系提出了新要求。金融科技跨越時空限制在不同領域、不同市場開展多元化的金融業務,混業特徵更加明顯。去中心化和金融脫媒使得更多未接受過嚴格監管、內控管理水準較低的科技企業進入金融行業,同時,許多交易活動由於脫離中央銀行清算體系增加了交易風險敞口。

  (三)監管手段無法滿足風險監測需要。隨著金融科技手段的快速發展,金融交易主導方發生變化,傳統監管手段已不能滿足金融科技帶給金融市場的變化,監管者需要快速更新知識結構,提高識別潛在風險的科技手段,增強監管有效性。區塊鏈和大數據等科技手段分佈式、去中心化等結構特點,使金融獲得了跨界融合、多點互動的機會和能力,在提升金融服務效率和提高金融服務能力的同時,金融的技術門檻進一步提高,單一的金融監管模式已不能滿足風險監測和管控的要求。

   金融科技監管的發展路徑建議

  (一)樹立正確的行業發展理念。黨的十九大報告關於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的要求,抓住了金融業的初心和本源,體現了金融發展的基本規律;“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發展之間的矛盾”這個帶有全局性、總體性的重要判斷,對通過金融科技發展提升金融服務的覆蓋率、可得性和滿意度,提出更高要求和更多期待。因此,金融科技發展一是必須緊緊圍繞實體經濟需求和傳統金融服務短板,把握好創新的著力點,依託技術驅動的金融新業態、新工具、新手段,把金融資源合理高效地配置到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提高金融供給對實體經濟需求變化的適應性和靈活性;二是始終堅守普惠初心,聚焦小微企業、弱勢群體、特殊人群等重點服務對象,通過不斷提高普惠金融領域政策激勵、資源配置的精準性和針對性,綜合破解普惠金融機構“使命漂移”這一世界性難題。

  (二)採取適應行業發展趨勢的監管方式。近年中國出現的系統性風險隱患,基本上都與資産管理業務無序擴張有關。金融科技産品跨業態、多領域、鏈條複雜,尤其需要樹立可持續、主動、包容的監管導向,大力推進穿透式監管與功能監管、行為監管。一方面,要透過産品的表面形態看清業務實質,將資金來源、中間環節與最終投向穿透聯接起來,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甄別業務性質,根據業務功能和法律屬性明確監管規則,積極運用穿透式監管手段強化監管滲透的深度、廣度和頻度,實現業務風險全流程識別,真正解決新技術所導致的混業型金融創新帶來的潛在風險與不確定性;另一方面,要跳出監管主體分割、圍繞機構對象的傳統監管思路,以功能監管、行為監管為主,對相同或類似業務採取統一或相對統一的監管標準,緩和監管職能衝突,減少監管真空及監管重疊,消除監管套利,真正適應混業經營趨勢下防控交叉金融風險的需要,從而實現對金融體系的全面監管。

  (三)構建科學有效的監管體系。一是加強國際協作。參考國外監管框架,與國際組織和制定國際監管標準的機構在信息交換、政策融合、風險分析、業務監測、危機防範等方面開展合作,為國際協同監管奠定基礎。二是針對金融科技呈現出的業態多樣、主體多元、高度關聯、動態平衡的特徵,加強頂層設計,明確業務邊界、監管分工與監管職責,在國家層面統籌建立包括“一行三會”、工信、工商、公安等部門以及地方政府在內的監管協調機制,建立具有針對性、一致性和有效性的金融科技監管原則、微觀指標和監管工具。三是大力發展監管科技。充分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雲計算等技術豐富金融監管手段,提升跨行業、跨市場交叉性金融風險的甄別、防範和化解能力。搭建金融科技統計監測和風險監測體系,持續、動態地跟蹤金融科技發展、演進和風險變化。

  (四)平衡風險與創新間的適度關係。為持續鞏固歐洲金融科技領航者地位,英國政府于2015年3月提出“監管沙盒”概念,為創新企業提供短週期、小規模的安全場所進行創新型産品、服務、商業模式、傳送機制的測試,並且不會將不良影響直接帶給處於正常監管機制下的企業,從而緩衝監管與創新之間的矛盾。之後,新加坡、澳大利亞、馬來西亞、泰國都陸續加入了“監管沙盒”的實踐之中。中國金融科技産業近年來異軍突起卻尚未形成穩定的業態模式,尚未建立完備的法律體系,借鑒“監管沙盒”這種創新式監管模式測試最佳的監管途徑,尋求風險駕馭的最佳方法。通過監管措施的主動調整促進市場創新的主動實現,將被動響應、等待風險事件驅動的監管理念轉變成為主動引導的理念,彌補現有監管機制的不足。(作者係人民銀行大連市中心支行副行長 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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