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支付新規靴子落地 三級賬戶分層管
歷經幾載與數次修改,曾飽受爭議的網絡支付管理辦法最終塵埃落定。
12月28日,央行正式發佈《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辦法》從起草到發佈,經過多次公開徵求意見,曾引發社會各方的廣泛討論。根據《辦法》,從2016年7月1日起,個人支付賬戶將分為三類;支付機構將進行評級,根據支付賬戶實名情況進行差別化監管。
今年7月31日,央行曾公佈《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司長謝眾對比指出,比起7月的徵求意見稿,目前的《辦法》主要變化是兩個完善:一是賬戶分類,《辦法》新增設一類,個人支付賬戶分為三類,“本著便民快捷的原則,新增了面對面方式只進行一種驗證方式賬戶的開立。”二是對於支付機構採取分類監管的方式。“由於機構的風控能力、創新水準有差距,為體現監管措施的靈活性,對於支付機構也採取分類監管的方式,體現了監管的彈性。”謝眾説。
實名認證 開立三類支付賬戶
近年來,支付機構大力發展網絡支付服務,促進了電子商務和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據央行統計,2015年前三季度,支付機構累計處理網絡支付業務562.50億筆,金額32.97萬億元,同比分別增長128.95%和98.80%。
“個人的銀行存款是以客戶個人名義存放在銀行的財産,受《存款保險條例》的保護;而客戶的支付賬戶餘額本質上被支付機構以其機構名義在銀行開戶存放,實質上受支付機構的支配和控制,一旦支付機構出現經營風險,很可能會導致客戶資金損失。”央行相關工作人員表示,“支付賬戶是客戶在支付機構開設的“資金戶頭”,是記錄客戶資金變動的重要憑證。實行支付賬戶實名制,對客戶來説,能夠從法律上保護客戶的財産權利,明確債權債務關係;對支付機構來説,能夠更準確了解客戶,提升服務品質;對監管機構來説,能夠有效開展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工作,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
《辦法》要求支付機構應根據客戶身份對同一客戶的所有支付賬戶進行關聯管理,並根據客戶身份核實方式對個人支付賬戶進行分類管理,具體分為三類。
以非面對面方式,通過至少一個外部渠道驗證身份的可開通Ⅰ類賬戶,該類賬戶可以進行消費、轉賬功能,餘額付款限額為自賬戶開啟年累計1000元。具有同樣消費和轉賬功能的還有通過自主或委託合作機構以面對面驗證身份,或以非面對面方式,通過至少三個外部渠道驗證身份的Ⅱ類賬戶,該類賬戶年累計餘額付款限額為10萬元。
交易限額相對較低的Ⅰ類賬戶可通過強化客戶身份驗證,將Ⅰ類賬戶升級為Ⅱ類賬戶,進而提高交易限額。
而安全度最高的為Ⅲ類賬戶,即需要通過面對面身份驗證,或以非面對面方式,通過至少五個外部渠道驗證身份開通,該類賬戶不僅僅擁有消費以及轉賬功能,還能夠進行投資理財服務,年累計付款限額也隨即上調至20萬元。
隨著新規的落地,支付機構對相應的産品和系統作出調整已經箭在弦上,但據《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了解,此次新規的出臺對於支付行業整體影響有限。
一位支付業資深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此次分類賬戶由二級擴展為三級,一方面是考慮到交叉驗證成本以及用戶便利程度。“五種外部渠道認證並非易事,對於部分群體可能不一定具有五種外部認證的資料。”上述資深業內人士稱,多增加一級讓更多的賬戶需求和賬戶安全度相匹配,以做到防止資源浪費。
此次央行對於外部認證渠道予以相對明晰的認定,央行相關負責人表示,支付賬戶的實名認證不會影響便捷性,目前公安、社保、民政、住建、交通、工商、教育、財稅等政府部門,以及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徵信機構、移動運營商、鐵路公司、航空公司、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燃氣公司等單位,都運營著能夠驗證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的數據庫或系統。
整體來看,《辦法》針對網絡支付的額度限制僅限于賬戶餘額,銀行卡網銀支付與快捷支付不受新規的影響。同時,“螞蟻花唄”一類的無憂支付産品,也不受餘額支付限額的約束。這也意味著,用戶在使用網絡支付進行日常消費時,其使用體驗不會受到太大影響。
臨近春季,“紅包大戰”又將來襲,有業內人士擔心《辦法》對支付賬戶的分類會對收取紅包産生影響。數據顯示,2015年春節微信紅包收發量達到32.7億次,除夕當日即突破10億次。
“《辦法》對於限額的規定對於小額微信紅包用戶而言不會造成太大影響。”支付清算協會相關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解讀稱,收取紅包不受限制,即便在微信用戶在未進行實名認證時,仍可正常收紅包。
從《辦法》相關要求看,微信用戶都能夠收發紅包。收到的紅包資金將存放在微信的零錢包(支付賬戶)中,這些錢還可用於對外發紅包,但累計發紅包的金額不能超過1000元。如果發紅包金額已超過1000元,還想繼續發紅包,則需要追加身份認證成為Ⅱ類或Ⅲ類賬戶,體現小額重便捷,但一定金額以上則需兼顧安全。
支付機構分級監管
目前,我國共有2000多家支付機構,業務規模、發展進度、風控水準不盡相同。針對不同的機構予以不同監管手段和措施迫在眉睫,避免“一竿子打死”。此次央行首次明確了建立“支付機構分類監管指標體系”的新思路。
“《辦法》對於支付機構分類評級,其重點是實名制,把握好風控,實現消費者權利保護。實名制驗證情況好則評級高。”謝眾表示,根據支付機構的分類評級情況和支付賬戶實名制落實情況,對支付機構實施差別化管理。
匯付天下相關負責人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辦法》已經充分考慮支付企業服務電商和新金融等領域的廣泛需求,對網絡支付的賬戶分類、監管分類、責任分類等進行了明確的規範和指導,是支付行業最重要的創新之一。
具體來看,針對評級較高、且支付賬戶實名制落實好的支付機構,執行較為寬鬆的監管政策,對於評級較低、支付賬戶實名制落實差的支付賬戶,執行較嚴的監管政策,如適度增加其信息披露等義務。
央行相關負責人表示,對於綜合評級較高且實名制落實較好的支付機構,《辦法》在客戶身份驗證方式、個人賣家管理方式、支付賬戶轉賬功能、支付賬戶單日交易限額、銀行卡快捷支付驗證方式等方面,提升了監管彈性和靈活。
具體來看,當網絡支付平臺的評級達到A類且Ⅱ類、Ⅲ類支付賬戶實名比例超過95%時,其平臺上的個人賣家只要符合Ⅲ類賬戶開戶標準,持續從事電商經營6個月以上且期間使用支付賬戶收取的經營收入累計超過20萬元,就可視同單位賬戶管理,不受《辦法》中關於餘額支付額度的限制。
而針對個人消費者,《辦法》規定,在支付機構評級為A且滿足實名比例要求時,則II類、III類賬戶的單日餘額累計交易限額可由原來的5000元上調為1萬元。對於用戶使用銀行賬戶付款的(銀行網關或快捷支付),不屬於《辦法》規範範疇,不受限額約束。對於評級為A且滿足實名比例要求的支付機構,快捷支付的交易驗證方式可以由銀行與支付機構自行約定。這能使得消費者使用快捷支付時有更流暢的體驗。
一位支付機構內部人士對本報記者表示,這是對於過去支付業務規範性的“買單”,在支付場景不斷拓展,支付深入人們日常生活的前景下,監管成本將如實反映在業務之中,進一步反映在用戶賬戶便利程度以及用戶的耐心之上。“支付過程每耽誤一秒鐘都會流失相應的客戶。”上述內部人士表示。
從規避網絡支付領域風險隱患的角度,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員董希淼表示,《辦法》著重從5個方面對支付機構提出要求:綜合客戶類型、身份核實方式、交易行為特徵、資信狀況等因素,建立客戶風險評級管理制度和機制;根據客戶風險評級、驗證方式、交易渠道等因素,建立交易風險管理制度和交易監測系統,對疑似風險及時採取控制措施;向客戶充分提示潛在風險,及時揭示不法分子新型作案手段,加強安全教育,與其他機構合作開展金融類産品銷售前必須充分了解合作機構信息並向客戶充分提示;以“最小化”原則採集和使用客戶信息,告知客戶相關信息的使用目的和範圍,不得向其他機構或個人提供客戶信息;提高交易驗證方式的安全級別,採用的數字證書、電子簽名、一次性密碼、生理特徵等驗證要素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