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岷:促進科技金融需要立法供給與政策對接並重
上海銀監局局長廖岷7月30日在“第六屆上海新金融年會暨第三屆互聯網金融外灘峰會”上建議,一方面加強科技金融的立法供給,另一方面加強政策對接,以此為科技創新企業融資探索解決之道。
上海銀監局此前就“金融如何更好支持科創性企業”進行了課題研究,廖岷代表課題組進行了總結。他建議,若要支持科創性企業,需要提高科技法規的層次和修法的頻率,保證法條的剛性和適應性。“支持創投行業發展的時候,不僅要注重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建設和賦稅平衡的問題,也可以借鑒美國或者英國的經驗,引導養老金作為其中一個重要的投資來源。”
他還建議,立法要充分借鑒國際上科技立法體系化的模式。“國內科技是科技立法、金融是金融立法,立法橫向上的互動不夠。我們在理論上、實務上都存在碎片化的問題,如何建立完整的科技金融理論、科學體系非常重要。”
此外,他認為也可以促進多種金融工具的交叉發展,包括發行科技國債,與委託貸款結合,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長期優惠貸款;鼓勵商業銀行發展合同融資、技術貿易融資,支持技術的收儲機構和平臺的建設。另外,鼓勵知識産權質押貸款和知識産權保險兩類業務的交叉支持等。
國家要建立比較通暢的政府和市場的關係問題。廖岷表示,這是處理一個國家科技金融政策體系非常重要的方面。實際上,研發和創新都具有比較強的外部性,屬於準公共品,在市場失靈的領域需要政府參與。
廖岷認為,結合各國經驗來看,政府應該在四個方面發揮作用,除了立法方面要體系化,政府和市場還應該形成幾層對接關係、合夥關係或者補位關係。
首先是科技立法的體系化。比如美國、日本,在支持小企業法律中,放開了一些對商業銀行的限制,使商業銀行能夠去為早期型的科技型企業提供投貸聯動的業務。
第二個關係是對接關係。政府利用政策性金融工具,扶持科技創新,在企業和行業培育成長以後,逐步的退出,由市場機構承接。
第三是合夥關係。政府需要想辦法引導、借助社會資源,投向一些創新的領域,必須充分尊重和應用市場的力量。“直接靠政府設立一些機構、基金,並且管理投資的做法,被各個國家證明是低效的,政府不會是很好的創投者,要由市場機構進行專業化管理,政府只是在項目成功的時候收取一些固定的收益。”
第四是補位關係,在有限的領域需要政府承擔比較主要的責任。廖岷認為,融資擔保體系還是應該回歸到政策性融資擔保為主的格局。
此外,還需要系統的設計科技金融工具。廖岷表示,課題組做了大致梳理,從供給側看,主要是針對科技創新和創業企業的風險,用於加強風險管理和供應資金提供融資的金融工具,比如參與項目篩選直接提供資金的如PE、VC的的風險投資;參與風險分擔,比如保險和信用擔保基金的等。
“除了投貸聯動,還可以利用證券化、再保險、風險衍生産品等技術來分散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信貸風險,將保險市場、信貸市場和資本市場更加結合起來。”廖岷説
需求側主要是幫助克服技術上的瓶頸,扶持成果商業化轉換的工具,主要都是政府的職能。除了直接對技術創新進行補貼外,政府資助的研發項目和政府出資的實驗室所産生的創新成果,由立法保證私人部門專利使用權。
“我們國家要走出所謂的增長陷阱,必定要著力形成金融業與工業的良性互動關係。在發展中國家,金融深化的程度往往比較落後,不利於産生足夠的金融家去幫助企業支持技術創新成果的轉化。因此,要促進金融創新和和科技創新,形成耦合,更需要從金融的側面完善激勵和約束的機制。另外要建立高效的風險資本市場,構建良好的金融監管體系,兼顧風險監管和維護市場公平交易的關係。”廖岷表示。(記者 張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