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就非銀行支付機構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答記者問

2016-10-13 17:21:00|來源:新華網|編輯:許煬

  一、為什麼要開展非銀行支付機構風險專項整治工作?

  2010年,人民銀行發佈《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建立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業務許可和監管制度,旨在為支付機構依法合規開展業務提供良好的政策環境,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快速發展,提升支付行業的服務品質和效率。但隨著市場競爭加劇,不同支付服務主體因利益驅動引發無序競爭、惡性競爭、不公平競爭的情形時有發生。無證從事支付結算業務現象突出,支付市場公平競爭無法保障,支付行業秩序遭到破壞,並助長地下錢莊、電信詐騙、非法集資等犯罪行為。

  針對上述問題,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動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提升支付行業服務品質和服務效率,切實防範支付風險,根據《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人民銀行會同13部委制定並印發了《非銀行支付機構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二、非銀行支付機構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的具體內容包括哪些?

  非銀行支付機構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的具體內容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開展支付機構備付金風險和跨機構清算業務整治。包括加大對客戶備付金問題的專項整治和整改監督力度;研究建立支付機構備付金集中存管制度,規範支付機構開展跨行清算行為,逐步取消對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的利息支出;嚴格支付機構市場準入和監管,加大違規處罰。

  二是開展無證經營支付業務整治。排查梳理無證機構名單及相關信息,並根據其業務規模、社會危害程度、違法違規性質和情節輕重分類施策。對於業務量小、社會危害程度輕、能夠積極配合監管部門行動的無證機構,可給予整改期,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取締;對於業務規模較大、存在資金風險隱患、不配合監管部門行動的無證機構,依法取締。採取集中曝光和處理的方式,整治一批典型無證機構,發揮震懾作用,維護市場秩序。

  三、為什麼要對客戶備付金實行集中存管?

  客戶備付金是支付機構收到的預收待付貨幣資金,不屬於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産。目前支付機構將客戶備付金以自身名義在多家銀行開立賬戶分散存放,平均每家支付機構開立客戶備付金賬戶13個,最多的開立客戶備付金賬戶達70個。客戶備付金分散存放,既不利於對客戶備付金進行有效監測,也存在被支付機構挪用的風險。保障客戶備付金安全是對支付機構監管的重點,通過制定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方案,要求支付機構將客戶備付金統一繳存人民銀行或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有助於加強賬戶資金監測,防範資金風險,切實保護客戶合法權益。

  四、為什麼要建立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清算平臺?

  為推動和規範支付機構業務發展,防範業務風險,在人民銀行指導下,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正在組織支付機構,按照“共建、共有、共享”原則共同發起籌建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清算平臺。

  平臺旨在為支付機構提供統一、公共的資金清算服務,糾正支付機構違規從事跨行清算業務,改變目前支付機構與銀行多頭連接開展業務的情況,支持支付機構一點接入平臺辦理,以節約連接成本,提高清算效率,保障客戶資金安全,也有利於監管部門對社會資金流向的實時監測。目前,平臺建設具體方案正在論證中。

  五、無證經營支付業務行為主要包括哪些?

  無證經營支付業務行為主要包括以下三類:

  第一類是無證經營銀行卡收單核心業務。一是開展商戶資金清算,即所謂“二清”行為。無證機構以平臺對接或大商戶接入支付機構或商業銀行,留存商戶結算資金,並自行開展商戶結算;二是從事其他收單核心業務,包括特約商戶資質審核、受理協議簽訂等業務活動。

  第二類是無證經營網絡支付業務。一是採取“大商戶結算”模式,即用戶支付資金先劃轉至網絡平臺賬戶,再由網絡平臺結算給其平台下挂商戶;二是開立類支付賬戶的電子錢包,具有充值、消費、提現等支付功能。

  第三類無證經營多用途預付卡發行與受理。一是單用途預付卡機構擅自擴大應用範圍,實現跨法人商戶應用,如一些地方的公交單用途卡跨領域、跨地區拓展使用;二是無證機構發行與受理跨法人、跨領域、跨地區使用的多用途預付卡。

  六、無證經營支付業務行為存在哪些危害?

  無證經營支付業務行為的危害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危害客戶資金安全,引發局部風險事件。客戶資金安全是人民銀行對支付機構管理的重中之重。人民銀行出臺系列管理制度,對支付機構吸收預付資金並予以存放和管理的行為進行規範,要求相關資金必須全額存管在符合資質的銀行,支付機構只能根據客戶的支付指令劃撥資金,不得挪用、佔用和借用。但無證機構不受相關監管規定的約束,其直接開展商戶資金結算和預付卡發行,自行控制和支配相關資金,由此産生截留、挪用商戶資金的風險。現實中已多次發生無證機構挪用商戶結算資金或持卡人預付資金、“跑路”的風險事件。

  二是危害支付信息安全,助長犯罪行為。無證機構在商戶和客戶拓展、技術設施、終端機具、客戶信息管理等方面缺乏安全保障措施,極易造成客戶信息洩露、賬戶信息側錄等風險以及偽卡、盜刷等風險事故、案件。一些機構在網上大肆售賣POS機具,對商戶和客戶未設置任何準入門檻,為黃賭毒、洗錢等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商戶和客戶提供支付服務,助長犯罪行為。還有一些機構無能力也無意願持續、主動監控支付業務受理終端的實際使用地區,造成大量商戶註冊地、經營地與實際業務開展地不符的情況,甚至出現跨境移機,引發境外監管部門質疑。

  三是無底線競爭,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無證機構在經營過程中,常採取低價傾銷等惡性競爭方式,並主要通過變造交易、偽造業務類型以及切機、跳碼等違規方式實現,對持證支付機構經營造成壓力,産生“劣幣驅逐良幣”的效應,擾亂市場經營秩序,危害支付服務市場安全、穩健運行。同時無證機構大量開展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商戶,出現風險事件後引發投訴、維權,導致群眾對人民銀行監管産生質疑。

  七、無證經營支付業務行為專項整治將採取哪些工作措施?

  無證經營支付業務行為專項整治工作措施包括關閉無證機構交易處理和資金結算通道,對相關信息進行公告、公示、風險警示,對違規商業銀行和支付機構開展責任追究。對無證機構的查處將根據業務規模、社會危害程度、違法違規性質和情節輕重分類施策。對於業務量小、社會危害程度輕、能夠積極配合監管部門行動的無證機構,可給予整改期,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取締;對於業務規模較大、存在資金風險隱患、不配合監管部門行動的無證機構,依法取締。(來源:中國人民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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