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11月完成股權眾籌清理整頓
據證監會網站10月13日消息,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15部門聯合公佈《股權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將大力整治包括“以‘股權眾籌’或‘眾籌’名義虛假宣傳,誤導投資者”、“欺詐發行股票等金融産品”、“持牌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合作違法違規開展業務”在內的八大重點問題,並且將於2016年11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頓、督查和評估。
業內專家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專項整治工作體現了證監會維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一貫宗旨,通過整治工作建立和完善長效機制,有望為互聯網股權融資健康發展創造有利條件,切實發揮互聯網股權融資支持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積極作用。
重點整治八大問題
根據《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
據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介紹,近期,互聯網股權融資活動比較活躍,出現了一些市場機構打著“股權眾籌”或“眾籌”名義誤導投資者、涉嫌公開或變相公開發行證券等問題,存在一定的風險隱患。
張曉軍表示,股權眾籌融資具有公開、小額、大眾的特徵,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經濟金融安全,必須依法監管。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私募部總監董煜韜也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對比私募資金非公開方式、大額、限定人數的特點,《方案》再次給社會一個明確信號,即股權眾籌和私募股權基金是兩項完全不同的業務。
此次重點整治的行為包括:一是互聯網股權融資平臺(以下簡稱平臺)以“股權眾籌”等名義從事股權融資業務。二是平臺以“股權眾籌”名義募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三是平臺上的融資者未經批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股票。四是平臺通過虛構或誇大平臺實力、融資項目信息和回報等方法,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投資者。五是平臺上的融資者欺詐發行股票等金融産品。六是平臺及其工作人員挪用或佔用投資者資金。七是平臺和房地産開發企業、房地産仲介機構以“股權眾籌”名義從事非法集資活動。八是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貨公司等持牌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合作,違法違規開展業務。
股權眾籌
“六嚴禁三不得”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僅有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可以自行募集其設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國證監會註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已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託募集私募基金兩類機構。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
對於互聯網股權融資的整治,《方案》明確提出,互聯網股權融資平臺及平臺上的融資者進行互聯網股權融資時,嚴禁從事以下六類活動:一是擅自公開發行股票;二是變相公開發行股票;三是非法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四是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五是對金融産品和業務進行虛假違法廣告宣傳;六是挪用或者佔用投資者資金。
此外,對於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貨公司等持牌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合作開展業務的情況,《方案》提出“三不得”,即:持牌金融機構不得與未取得相應業務資質的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開展合作,持牌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合作開展業務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通過互聯網跨界開展金融活動進行監管套利。
餘額寶業務的創意者和主要推動者天弘基金副總經理周曉明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此次整治行動再次表明,互聯網金融創新過程中,有關各方需要明確的主體資格、行為、責任,並恪守相關法律法規的邊界。
明確對違法違規行為
分類處置
《方案》明確了對違法違規行為分類處置的原則。具體來看,對於整治中發現以“股權眾籌”等名義從事股權融資業務或募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將積極予以規範。發現涉嫌非法發行股票或非法從事證券活動的,按照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工作機制予以查處。發現涉嫌非法集資的,按照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予以查處。發現存在虛假陳述或誤導性宣傳行為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發現發佈的網絡信息內容違反相關規定的,按照互聯網信息管理規定予以處理。發現挪用或佔用投資者資金、欺詐發行等涉嫌犯罪行為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方案》特別提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過程中,要堅持“區別情況、分類處理”的原則,對違法情節輕微、主動整改、有效控制風險、積極消除危害後果的,依法從輕處理;對違法情節嚴重、拒不配合整改、提供虛假情況或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從重處罰。
根據《方案》,摸底排查工作已于7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頓工作、督查和評估工作將於2016年11月底前完成,驗收和總結工作預計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此外,張曉軍還表示,按照《方案》總體安排,證監會要求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全面排查互聯網相關業務情況。發現問題要及時整改,邊查邊改,證監會通過檢查等方式進行督促整治,分類處理,依法合規的要繼續支持發展,違法違規問題嚴肅查處。整治工作的同時,證監會將進一步完善監管規則,促進證券、基金和期貨行業互聯網業務規範發展。(江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