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技術對中國金融業的適用性及政策建議
區塊鏈技術的適用性
對於我國而言,區塊鏈未來要得到大規模應用,至少還需要解決以下關鍵問題。
一是法律適用和地域管轄。區塊鏈的跨境應用要牽涉不同國家、司法體系和監管機構。如何明確管轄地,應適用哪國法律,是否應該設立或指定一家國際監管機構?這些都是業界非常關心的問題。
二是共享賬簿與信息安全。“共享賬簿”使交易信息更加透明,便於查驗。但同時也增加了暴露客戶隱私、洩露商業秘密甚至國家秘密的風險。正是基於信息安全的考慮,R3對區塊鏈進行了改造,開發了分佈式賬簿Corda,只有經過授權並且有合法需求的節點,才能夠查閱交易信息。
三是智慧合約與強制執行。智慧合約優化交易流程,減少操作風險。但實時結算和自動執行,有時又滋生“實時欺詐”並且無法挽回交易損失。另外,在特定情況下,可能需要修改合約,調整甚至撤銷相關交易。目前,業界提出的一種解決方式是在合約中設置“逃生艙”,授予特定機構修改合約的權限。但這勢必影響節點之間的信任,有違智慧合約的設計初衷。
四是各成體系和難以相容。區塊鏈目前尚未形成統一的行業標準和技術準則。各機構基於不同的協議和需求,創造性開發了各種自成體系的應用。這種百家爭鳴的局面,既體現了技術的多樣性,同時也意味著未來不同區塊鏈之間將很難實現相容、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
五是技術創新與風險防範。信息存儲更安全、難以篡改,不意味著區塊鏈已經是一種成熟安全的技術。相反,區塊鏈技術作為一種前沿探索,必須高度重視系統漏洞和相關安全隱患。2014年,著名的比特幣交易所Mt.Gox因“丟失”85萬枚比特幣被迫破産清算;區塊鏈創業公司DAO今年6月17日“丟失”價值5.5億美元的乙太幣,原因均尚未查明。MasterCard首席創新官GarryLyons曾明確表示,區塊鏈開發不能倉促,我們不希望措手不及、遭受損失。
六是重建成本和利益分配。打破現有的金融交易模式,一方面要“再起爐灶”,投入資金,建設全新的區塊鏈應用平臺,成本不可小覷;另一方面,將重新調整金融業組織架構以及各機構的利益分配(市場份額、控制力、話語權等)。被觸及既得利益的機構很可能強烈反彈,遊説監管者,限制新技術應用。例如,Uber憑藉移動互聯技術,在世界範圍內開拓專車市場,對計程車行業造成巨大衝擊。各地計程車行會加強公關,法國全境、德國柏林、巴西裏約以及美國紐約紐瓦克機場等地都曾出臺措施,禁止或限制Uber運營。
七是破除壟斷與壟斷再現。“去仲介化”本來意味著消除信用仲介在交易中的壟斷地位。但歐美機構近年來積極佈局,逐步展現出對區塊鏈技術的壟斷之勢。表現在三個方面:組織壟斷。如R3金融業聯盟和Hyperledger跨行業項目聯盟。技術壟斷。有媒體披露,2013年至今,美國大型金融機構關於區塊鏈、網絡安全等熱門領域的專利申請至少達2679項,與2010—2012年相比增長86%。人才壟斷。目前區塊鏈領域的專家僅有約100人,掌握和能夠熟練運用該技術的專業人員為200—300人。包括摩根大通、花旗、匯豐、美銀美林、Visa在內的大機構都在高薪網羅區塊鏈人才。
相關政策建議
一是密切關注區塊鏈技術的最新發展和前沿應用。區塊鏈被視為互聯網之後的重大創新,有望重塑現代金融業態與組織構架。中資銀行對此應高度重視,密切關注、跟蹤研究歐美大型金融機構、IT巨頭、行業聯盟以及區塊鏈創業公司的研發進展、階段性成果與發展趨勢。
二是抓住區塊鏈發展契機,制定研發規劃。建議中資銀行與監管部門加強溝通,借鑒國際經驗,組織專業團隊、加強技術開發,推動建立中國金融業區塊鏈聯盟,打造適合我國金融體系和監管要求的技術標準,提升中資機構在國際金融體系中的影響力和話語權。
三是加強與專業機構合作,提升研發能力。建議中資銀行與區塊鏈創業公司開展廣泛合作,提供硬體、人員或適度資金支持,著眼掌握技術,加快應用開發,實現“小投入、廣撒網、快步走”;加強與其他金融機構特別是外資金融機構的合作,探討加入R3、Hyperledge等區塊鏈聯盟的可行性。
四是穩步推進區塊鏈技術的應用開發。區塊鏈技術在支付結算領域的應用已經過充分論證,歐美大型銀行目前已經完成或正在進行內部測試,少數銀行已應用到實際交易之中。因此,中資銀行早期研發可側重支付結算領域,爭取監管支持,迅速掌握關鍵技術並取得新突破,降低研發風險。此外,考慮到監管要求、國際趨勢以及運行效率,研發應以許可鏈為主。(作者單位:王焯,中國農業銀行總行國際金融部;汪川,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