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金融協會自律規則的司法價值

2016-11-28 09:15:04|來源:證券時報|編輯:許煬

  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是監管機構對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共識之一。《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第十九條指出: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組建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

  鋻於此,《網絡借貸信息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確立了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從事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管理。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從事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管理時履行制定自律規則、經營細則和行業標準並組織實施,教育會員遵守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的職責。

  自律規範分五部分

  2016年3月25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暨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在上海舉行。會議依照議程表決通過了《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章程》、《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會員自律公約》、《互聯網金融行業健康發展倡議書》、《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會員管理辦法》、《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會費管理辦法》等5項基礎制度。在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成立的這一週裏,互聯網金融企業、從業人員與媒體津津樂道的話題就是我國互聯網金融的規範化、標準化。

  就網絡借貸信息仲介業務而言,經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第一屆常務理事會2016年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協會于10月28日正式發佈《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個體網絡借貸》標準(T/NIFA 1—2016)和《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規範》。《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個體網絡借貸》標準(T/NIFA 1—2016)定義並規範了96項披露指標,其中強制性披露指標逾65個、鼓勵性披露指標逾31項,分為從業機構信息、平臺運營信息與項目信息等三方面,以期通過信息披露使行業達到“三個透明”,即通過披露從業機構、年度報表、股東高管與平臺經營等信息,達到機構自身透明;通過披露資金存管、還款代償等信息,達到客戶資金流轉透明;通過披露借款用途、合同條文、相關風險以及借款人信用等信息,達到業務風險透明。《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規範》分為總則、信息披露管理與責任、信息披露方式和要求、獎懲、附則等五部分內容,對經發現確認為違規的信息披露行為將依據相關條例實施自律懲戒。

  司法價值

  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會員自律公約》(以下稱“《公約》”)為例。在筆者看來,一份公正、客觀的《公約》代表行業行為標準及競爭市場中公認的商業道德,其影響足以對司法實踐産生重大價值。

  以作為我國市場法律體系中的基礎性法律《合同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定為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品質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其中,“行業標準”與“公認的商業道德”究竟為何一直以來爭議頗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説明瞭全國性的行業自律協會自律公約的有關內容可以作為行業行為標準或公認的商業道德。

  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軟體(北京)有限公司與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的二審民事判決書援用互聯網協會發佈的《互聯網終端軟體服務行業自律公約》判定被告人違反了公認的商業道德及行業行為標準。該判決書指出:“在市場經營活動中,相關行業協會或者自律組織為規範特定領域的競爭行為和維護競爭秩序,有時會結合其行業特點和競爭需求,在總結歸納其行業內競爭現象的基礎上,以自律公約等形式制定行業內的從業規範,以約束行業內的企業行為或者為其提供行為指引。這些行業性規範常常反映和體現了行業內的公認商業道德和行為標準,可以成為人民法院發現和認定行業慣常行為標準和公認商業道德的重要淵源之一……自律公約係互聯網協會部分會員提出草案,並得到包括本案當事人在內的互聯網企業廣泛簽署,該事實在某種程度上説明瞭該自律公約確實具有正當性併為業內所公認,其相關內容也反映了互聯網行業市場競爭的實際和正當競爭需求。人民法院在判斷其相關內容合法、公正和客觀的基礎上”,可以將其作為認定互聯網行業慣常行為標準和公認商業道德的參考依據。

  當然,誠如上述判決書所言,自律公約的援用不是將其作為法律規範性文件意義上的依據,只是將其作為認定行業慣常行為標準和公認商業道德的事實依據。但是,這一典型案例為《公約》在未來司法實踐中的適用提供了足夠大的想像空間。由於我國金融法律體系不夠完善,人民法院一般依照《合同法》、《侵權責任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基礎性法律規範審理諸多糾紛,這就對審判人員解釋法律、發現法律真實含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公約》確實可以藉此發揮它的司法價值。肖颯 張超 作者單位: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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