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互助平臺非法經營保險業務危害大

2016-12-12 09:21:01|來源:證券時報|編輯:許煬

  近日,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網絡互助平臺有關問題答記者問。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當前部分網絡互助平臺以“互助共濟”的名義,公開承諾責任保障,公開宣稱足額賠付和提取準備金,向公眾收取費用並積累資金,將互助計劃與保險産品進行掛鉤和比較,發佈誤導或虛假宣傳,有的甚至還宣稱有上百萬會員,以上行為已涉嫌向社會公眾“承諾賠償給付責任”,其行為已經違反《保險法》等法律法規。

  那麼,什麼是“網絡互助平臺業務”呢?

  讓我們來了解一下什麼是互助保險。互助保險是指由同一行業、職業或地域的人們組成團體,在互助的基礎上為其成員提供經濟保障。我國關於互助保險的系統性監管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相互保險組織監管試行辦法》生效之前。這一階段的互助保險以互助協會的模式呈現,其所謂的保險條款不受《保險法》規範。在我國,《保險法》僅規範商業保險,僅受《合同法》等基本民事法律規範:保險條款效力依照《合同法》等法律確認。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船東互保協會與南京宏油船務有限公司海上保險合同糾紛上訴一案有關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的復函》指出:“中國船東互保協會不屬於我國《保險法》規定的商業保險公司。中國船東互保協會與會員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不屬於商業保險,不適用我國《保險法》規定,應當適用我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針對本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船東互保協會問題的復函》亦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九條,以及《國務院關於成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通知》的規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對全國商業保險進行監督管理。船東互保協會從事的活動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規定的商業保險行為,因此,不屬於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管範圍。”

  第二階段:《相互保險組織監管試行辦法》出臺後至今。《相互保險組織監管試行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大刀闊斧般地將互助保險納入監管。其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相互保險是指,具有同質風險保障需求的單位或個人,通過訂立合同成為會員,並繳納保費形成互助基金,由該基金對合同約定的事故發生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活動。本辦法所稱相互保險組織是指,在平等自願、民主管理的基礎上,由全體會員持有並以互助合作方式為會員提供保險服務的組織,包括一般相互保險組織,專業性、區域性相互保險組織等組織形式。”第三條規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授權,對相互保險組織和相互保險活動進行統一監管。”第五條規定:“相互保險組織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註冊。”至此,互助保險的監管機構——保監會終於穩坐監管之位。

  由此可見,未經保監會批准,任何個人與單位不得經營相互保險業務。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了某些網絡互助平臺存在的風險和問題:一方面,嚴重誤導消費者,承諾賠付難以兌現,消費者權益無法保障。網絡互助計劃公開向社會公眾進行“投入少量資金即可獲得高額保障”的誤導宣傳,誘導社會公眾産生獲取高額保障的剛性賠付預期。但實際上其未基於保險精算進行風險定價和費率厘定,沒有科學提取責任準備金,也沒有受到政府部門的嚴格監管,在賠償給付能力和財務穩定性方面沒有充分保證,難以實現持續運營。一旦發生風險事件,平臺自身並不承擔給付責任,無法保證兌現承諾賠付的金額。同時消費者還可能面臨個人隱私洩露、糾紛爭議難以解決等風險;另一方面,風控措施不完善,容易誘發金融風險。網絡互助平臺並不具備保險經營資質及相應風險控制能力,其資金風險、道德風險和經營風險難以管控。特別是目前部分網絡互助平臺通過各種商業行銷手段,迅速積累大量會員,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外溢風險不容忽視。

  實際上,我國《保險法》已經在著手修訂。依照《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草案送審稿)》,新修訂的《保險法》計劃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零二條:“保險集團公司、相互保險公司以及其他相互保險組織的設立、分立、變更和解散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保險集團公司、相互保險公司以及其他相互保險組織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可見,關於相互保險業務的監管即將步入正軌。(肖颯 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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