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紅:智慧投顧業務徵稅面臨雙重挑戰
近日,國務院頒布了《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規劃》(國發[2017]35號文),提到人工智能成為國際競爭的新焦點,我國必須加快人工智能深度應用,培育壯大人工智能産業。金融業也面臨著新技術時代的重要轉折,隨著經濟趨向新常態,尤其是在我國降低金融風險、振興實體經濟的背景下,金融機構的制度盈利空間會縮小。未來,金融市場將更為理性及規範,因此,科技將成為驅動金融創新的核心動力。
智慧投顧業務的發展
智慧投顧業務是在金融科技創新的背景下應運而生的,其可以分解為三個部分:一是智慧,二是投資,三是顧問。顯然,在金融領域,投資是重要事項,尤其是我國缺乏多元化的投資渠道,並且中産階層人群的財富積累與脆弱性並存,更要求金融領域對於理財及資管業務尤其是對高凈值客戶的資産管理業務提高水準。目前,在我國的資管領域,金融産品不少,銷售人員不少,但産品創設和高端顧問仍需進一步完善。因此,在人工智能領域開始關注智慧投顧業務,希望借此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投資回報,創新金融服務。
智慧投顧業務已經為金融機構帶來了良好的業務回報,據波士頓諮詢提供的數據,機器人投顧市場存在多種商業模式,而Betterment、Personal Capital和Wealthfront這三家公司是早期市場贏家。它們的定價和收費分別是:Wealthfront公司首次1萬美元免費,超出部分收取資産管理0.25%的年費;Betterment公司收取資産管理0.15%~0.35%的年費;Personal Capital公司收取資産管理0.49%~0.89%的年費。
當然,關於智慧投顧具體適用於哪一類人群是值得關注的,更多的研究表明,其更適合低資産客戶,機器人投資顧問能夠提供卓越的投資顧問服務,一方面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另一方面還可以通過資産配置,提供更優的投資回報。但是,大多數的高凈值客戶仍然十分重視傳統的財務顧問模式,因為可與顧問建立一對一的聯繫,並獲取個性化的投資建議,利用投資顧問的專業水準,投資在一些特殊類別的産品上。
智慧投顧業務中的資本利得稅問題
智慧投顧通常的步驟為:首先通過客戶的自動答卷來確認客戶風險偏好,根據客戶風險偏好來制定相應的資産配置方案;然後根據每個客戶的個人財務狀況和風險承受能力制定投資組合,選取低成本的股票和債券的ETF(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組合來增加投資組合的多樣性,當市場發生變化導致投資組合比例改變時,投資組合自動再平衡以保證合理的目標資産配置方案;接著控制現金流入流出交易,合理利用股票紅利等工具來降低買賣股票産生的資本利得稅,通過使用指數基金等方式降低短期資本利得稅,並通過對市場低谷的投資虧損而産生的稅收減免來降低總體的資本利得稅;最後進行線上的全自動投資管理,為客戶提供便捷的使用介面。
在智慧投顧的運行中,稅收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國外的智慧投資中較為關注資本利得稅,其基本策略有兩點:一是通過使用指數基金等方式降低短期資本利得稅;二是通過對市場低谷的投資虧損來降低總體稅負。但是,中國沒有資本利得稅,中國的資本利得通過企業所得稅或個稅來徵收。如果一個企業投資獲得了所得,其股息、紅利等均需繳納企業所得稅,當然在此的股息紅利若為居民企業從別的居民企業處獲得的可免稅。中國的企業所得稅中沒有對短期的資本利得和長期的資本利得進行區分,這一點與境外許多國家的稅法是有差異的,通常境外對短期資本利得要課以更重的稅收,其稅率會比長期資本利得要高。這樣的稅法設計主要是規避投資行為,更為鼓勵長期的投資。在智慧投顧中,美國等國家所採用的使用指數基金等方式降低短期資本利得稅的方法,並不完全適用於我國。我國短期的資本利得,僅在當所持有的股權不足12個月時,才無法享受股息紅利分配的免稅政策,但並不會對短期資本利得課以重稅。
除企業所得稅對資本利得徵稅以外,個稅也會對資本利得徵稅。通常,個人所獲得的股息紅利需要繳納20%的個稅,這與企業所得稅的股息紅利免稅原則有所差異。但是,我國的個稅法在多次的修訂之後,已經能夠在某種程度上反映出短期資本利得與長期資本利得在徵稅上的差異。具體為A股、B股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根據持有時間不同應納稅所得額有所減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稅。證券投資基金從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紅利,在扣繳個稅時,也應按照上述優惠政策計稅。也就是説,持有期間超過1年才可以免征股息紅利的個稅。
除了保有期間所獲得的股息紅利需要通過所得稅對資本利得徵稅以外,在轉讓環節對於資本利得也需徵收企業所得稅。在此,主要對投資增值的部分徵收企業所得稅,稅率與企業的其他經營所得一樣,通常按照25%的標準稅率徵稅,沒有區別短期還是長期的資本利得,主要對交易時點的市場價格與初始投資成本間的差額徵稅。
當然,金融商品的交易是頻繁的,並且在不同的時點進行交易,資産的市場價格或公允價值會存在差異,也不排除在持有期間會有價值的波動,或出現浮盈的情況。在稅收上雖然遵循與權責發生制原則的趨同,但是,更為有效使用的方法是以收付實現制來確認與計量。這也是和稅收的納稅必要資金原則相匹配的,只有當納稅人具有足夠的貨幣資金進行納稅時才應確認為法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點。當然,這個原則在應用時,智慧投顧需要加以考慮,在涉及投資組合時,無論是運用傳統方法,還是運用人工智能的各種演算法,都萬變不離其本,在高市價時轉讓必然帶來高的增值額,從而帶來高稅負,會削弱投資的收益。因此,如何運用人工智能對於交易時點的選擇是需要考慮稅收因素的,因為整體的回報應該是稅後的回報。
智慧投顧業務中的增值稅問題
智慧投顧業務中的增值稅問題需要與近期資管增值稅相關政策相結合。根據《關於資管産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資管産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産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
首先,以上稅率遠低於金融行業所適用的6%的標準稅率。這將有利於金融業務向資管業務的傾斜,同樣是金融業務,資管業務只要交一半的增值稅,自然會對於推進大資管時代具有積極的意義。
其次,簡易計稅方法是不需要考慮抵扣的,意味著會大大地降低資管項目稅收的管理成本,因為不需要抵扣了,所以也就不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進行進項抵扣管理。此外,金融商品很難去準確核算各種進項,所以一般計稅法名義上抵扣會降低稅額,但實際上難以操作。
第三,覆蓋的範圍很廣,資管産品管理人,包括銀行、信託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專業保險資産管理機構、養老保險公司。資管産品,包括銀行理財産品、資金信託(包括集合資金信託、單一資金信託)、財産權信託、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特定客戶資産管理計劃、集合資産管理計劃、定向資産管理計劃、私募投資基金、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股債結合型投資計劃、資産支持計劃、組合類保險資産管理産品、養老保障管理産品。這意味著,大資管時代的多項業務可以適用優惠的稅收政策。
第四,規定了較為充足的過渡期,資管産品在2018年1月1日前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未繳納增值稅的,不再繳納;已繳納增值稅的,已納稅額從資管産品管理人以後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因此,資管項目的收益及管理費應可以享受政策紅利,只要確保在2018年1月1日前確認即可。
資管增值稅的各項有利政策可以惠及智慧投資業務,從而間接影響到智慧投顧業務,給智慧投顧業務帶來更大空間。
總體而言,我國現階段投資者眾多,投資渠道偏少,高水準的專業投資顧問偏少,同時,我國大力發展人工智能及大資管,因此,智慧投顧業務在我國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近期的資管增值稅制度改革以及未來的個稅政策完善,也會在某種程度上有利於智慧投顧業務的發展。但是,智慧投顧業務的徵稅顯然有別於傳統實體經濟的徵稅,在稅收徵管上會面臨著虛擬經濟與數字經濟的雙重挑戰,需要我們去積極應對。
(作者係北京國家會計學院財稅政策與應用研究所所長 李旭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