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愛君:認清ICO非法融資本質
9月4日,央行等七部門聯合發佈《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正式定性ICO(Initial Coin Offering,即首次代幣發行)本質上是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行為,要求立即停止所有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作為行業監管者和普通投資者需要認清ICO的本質。
第一,ICO是涉眾型(公募)集資。一是ICO向不特定對象發行“代幣”,此代幣可以在指定的交易平臺上開展T+0式集中競價交易;二是購買代幣的人數遠遠超過200人。
根據我國《證券法》第十條規定,此種行為是典型的涉眾型(公募)集資行為。涉眾型集資行為存在道德風險,這在金融發展史上的“鬱金香泡沫”事件、1929年及2008年美國金融危機都已充分證明,拿別人的錢去經營會有道德風險。如果這些錢是涉眾的,一旦發生道德風險就會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因此,各國從法律制度層面對涉眾集資行為都實行強監管,如公開集資必須經過管理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允許向公眾集資,否則構成犯罪。
第二,ICO是多層次“空手套白狼”的把戲。第一層次,發行出售代幣是“空手套白狼”。ICO發行實質是向眾人出售,發代幣換回的是挖礦式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然後發行者再拿募集來的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到交易平臺上兌換法定貨幣,以達到集資的目的。因此,這一集資方式就是“空手套白狼”,因為發行的代幣沒有價值和使用價值,更沒有法償性,只是數字符號。第二層次,ICO這種數字符號在二級市場交易時,在沒有監管的情況下必然存在操縱市場、內幕交易與欺詐,從而掠奪投資者的財産。
第三,ICO是融資渠道。ICO本身不是虛擬貨幣。《公告》只禁止ICO行為,對目前的比特幣等虛擬商品並沒有重新定性。因此,比特幣在交易平臺上的價格波動不是來自《公告》本身,而是來自投資者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及其風險認識越來越趨於理性。
不難發現,作為一種融資渠道,ICO已構成非法集資或合同詐騙,存在發行代幣者突破法律限制,掠奪投資者合法財産的風險。因此,禁止ICO就是保護普通投資者的權益和維護金融穩定。
(作者係中國政法大學互聯網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長 李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