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道富:金融科技監管應區分兩大類關係
近日,在2017互聯網金融合規與創新論壇上,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陳道富指出,用越來越有效的金融技術手段和數據挖掘方法及分析手段,將金融的信任更好地應用,將是未來的一種趨勢。而在金融科技的監管方面,應該區分兩大類關係,一類是區分技術實現和金融要實現的功能,另一類是區分差別化産品和基礎設施。
陳道富認為,互聯網金融經過快速膨脹,已進入逐步規範的階段。金融在本質上是基於信任實現儲蓄向投資轉換的功能。互聯網金融是著眼于草根需求,依靠技術的發展成長起來的金融實現方式。它對特殊、特定的群體,在降低成本、提高金融的效率方面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中國經濟已進入以消費主導經濟增長的新時代。在可支配收入逐步上升過程中,借貸消費、借貸文化和對消費品質的追求,實際上給消費金融,給以個人為主體金融的發展提供了很好的基礎。技術的發展、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整個文化氛圍的變化,將給金融和技術的結合一個美好的未來。
陳道富表示,金融真正的本質特性是人與人之間形成的基於信任之間的合作,並基於這種合作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從長遠來看,金融科技的進步,是進一步挖掘信任的表現形式,具有廣闊的前景。所以金融科技的發展不僅僅是技術和數據的問題,還有金融本質的人和人之間基於信任合作關係的問題。因此,在金融科技的監管方面,應該區分兩大類關係。
一類是區分出技術實現和最後要實現的功能。金融要實現的功能是要實現信任完成從儲蓄到投資的轉化,是人和人之間財務支配權的轉移。這種權責利的一致性是金融監管的一個核心所在。金融科技不論如何發展,在金融實現上,無論用什麼樣的手段,要去滿足權利義務之間的平等。而技術本身在實現過程中有安全等門檻,要保證技術所要實現的最低要求和安全性要求,還需要回歸金融的本原。
第二類是要區分基礎設施和差別化産品。金融科技帶有基礎設施的特徵,比如收集數據、進行信用評估等。如果從整個金融體系來説,它並不完全為個別的産品服務。在監管上面應該區分哪些是個別産品,哪些是基礎設施。基礎設施和個別産品的權責利關係是不一致的,需要區分並進行監管。其中基礎設施應該更具有公共産品意義上的管理和引導,個別産品則需要保證權責利的平衡問題。(證券時報記者 易永英)